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大竹法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活动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冉文 发布时间:2024-06-27 16:22:56

2024年6月是第37个全民禁毒宣传月,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大竹法院深入贯彻关于禁毒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主动谋划、精准布局,积极履行禁毒职责,全方位、多渠道打好组合拳,推动禁毒斗争形势持续向好、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川渝司法协作 共筑禁毒防线

image.png

6月25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与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垫江县公安局在垫江县法制文化公园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近年来川渝两地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的工作情况和具体举措,回应群众关心关切的问题,在全社会营造全民禁毒宣传氛围,提升群众禁毒意识。

大竹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肖勇以“健康人生、无毒前行”为主题,通报了大竹法院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严格执法,针对毒品犯罪新变化,进一步提升审判能力,坚决铲除滋生毒品犯罪土壤等方面的经验做法。近年来,大竹实现毒品案件数量、末端毒品犯罪“双下降”,得益于该院始终坚持依法从严惩处,对涉毒犯罪零容忍,时刻保持高压态势,重刑率始终保持高位。同时突出打击重点,加大对新型毒品、危害青少年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格规范毒品犯罪缓刑适用条件,毒品犯罪缓刑适用率显著低于普通刑事案件。

下好禁毒宣传“先手棋” 打好禁毒“主动仗”

6月26日,大竹法院联合县禁毒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县教育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在煌歌广场设置宣传点,开展集中宣传活动。

image.png

活动现场,法院干警通过发放宣传资料、讲解典型案例等方式为群众答疑解惑,详细介绍了毒品的具体种类,毒品对人造成的严重危害以及有效预防毒品侵害的方法,同时鼓励群众将禁毒知识带回家,号召家人共同参与到禁毒宣传中,提高对毒品的警惕性。

公开宣判毒品案件 涉毒犯罪难逃法网

6月26日,大竹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对被告人张某、被告人陈某彪、被告人李某凤贩卖、运输毒品案进行公开宣判。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九年三个月、八年、二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一千元至一万元不等。被告人张某通过被告人陈某彪介绍或单独购买甲基苯丙胺后运回达州贩卖给他人吸食,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的规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张某、陈某彪贩卖毒品的数量均为30余克。

被告人李某凤明知张某贩卖毒品仍为其提供资金从上家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约5克,并将微信、支付宝、抖音提供给张某收取贩卖毒品的毒资或帮助张某支付毒资,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此次公开宣判,以案释法、以案释“警”,彰显了大竹法院对毒品犯罪“零容忍、严打击、严处罚”的司法态度,奏响了严惩毒品犯罪、持续打好禁毒“主旋律”。

  禁毒工作事关国家安危、民族兴衰、人民福祉,依法打击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的职责使命。下一步,大竹法院将持续深化审判职能作用,保持毒品犯罪“零容忍”高压态势,积极延伸职能,大力开展禁毒宣传工作,尤其是加强对新型毒品的宣传,不断提升群众识毒、防毒、拒毒能力,推动形成“人人识毒、远离毒品”的良好禁毒氛围。

(冉文)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