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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3•15”】通川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通川法院 作者:王滔 发布时间:2025-03-17 20:11:13

3月15日是第43个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主题为“共筑消费满意”。通川法院梳理了近期办理的部分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醒消费者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引导经营者守法经营,共同营造法治消费环境。

 

案例一

会员制预付式消费  未履行的款项应予退还

 

2022年12月,杨某与某培训公司签订《(组合培训类)报名协议》,办理了某中级直播课程,约定“课程为数字化产品,报名后无法定或约定情形,不予退款”,培训有效期为6-24月,合同签订后,某培训公司两次开班,杨某均因自身原因未参加培训。2023年9月,该培训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且关门停业。杨某起诉要求某培训公司退还未使用的教育培训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缴纳了教育培训费用,并在培训有效期内,但某培训公司不再经营,不能为杨某安排新的培训课程,致使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符合法定解除条件。遂判决某培训公司全额返还杨某教育培训费。

  典型意义:预付式消费在教育、美容、健身、餐饮等服务行业广泛使用。这种消费模式在给消费者带来便捷、促进消费的同时,背后也蕴藏较大风险,带来大量消费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预付式消费本质上是合同关系,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理由时,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要求退还预付款。

 

案例二

网络平台购物 被判退货退款

 

陈某在某网络平台购买了某家居公司销售的一套实木餐桌椅,到货后发现不符合商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不能满足使用需求,要求某家居公司为其办理退货,但该家居公司表示只愿意维修,故诉至法院主张退货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家居公司交付给陈某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陈某购买使用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陈某在收货后七日内已向该家居公司提出了退货申请,故退货退款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无法证明该家居公司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存在欺诈情形,遂判决某家居公司退货退款。

  典型意义: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网络消费已成为社会大众的基本消费方式。不法网络经营者虚假宣传的方式更加多样化。消费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向消费者退一赔三。

(王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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