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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法院:入户门朝向想改就改?法官:NO!

来源:宣汉县人民法院 作者:桂娅 发布时间:2025-03-17 20:14:12

“我自己家的门,我就要改朝向!”

“你改成外开门,我路过被撞了谁负责!”

近日,宣汉县某小区周某与邻居李某因入户门朝向“由内改外”闹上法庭。原本和睦的邻里,竟因一扇门剑拔弩张......

据了解,周某与李某是宣汉县某小区相邻的房主,开发商交付房屋时,周某家的入户门为外开门,李某家的入户门为内开门。然而,李某在装修房屋期间却擅自将入户门朝向改为外开门,导致周某通行严重不便,且其开门时因视野受阻极易导致撞到周某一家。周某多次联系李某,希望李某能将入户门朝向恢复原状,但李某一直拒绝。无奈之下,周某只能一纸诉状将李某告至法院。

审理查明,承办法官掌握争议焦点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实地确认公用通道及开门后的宽度,耐心向李某分析入户外开门存在的安全隐患,从“方便生活、团结互助”角度出发引导李某换位思考,并在调解中融入“远亲不如近邻”的传统观念,让双方的对立情绪逐渐消散。最终,李某同意将入户门改回内开门,这场邻里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共通道属于业主共有,由业主共同管理,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实践中,私改入户门朝向、私截通道等行为,均属非法占有共有部分,不仅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而且对相邻住户的生活、出行均会造成不便。因此,在未经其他业主同意且造成安全隐患的情况下,全体业主均应维持开发商交付房屋时的原始状态,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会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桂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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