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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法院化荒山纠纷为和谐共赢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叶建奎 发布时间:2025-04-10 21:56:58

近日,大竹县人民法院周家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农村荒山租赁转租后因第三人临时占用土地引发的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时,敏锐察觉到仍有调解空间,当即启动“法官驻镇联村”机制,引入大竹县以乡镇党委政府为主导,通过基层组织、“五老”、致富带头人等力量组成的矛盾纠纷第一级过滤网开展先行调解成功促成双方达成分配协议为乡村振兴营造了和谐稳定的法治环境。 

村民小组将集体荒山租赁给村民甲,甲转租给乙经营。后因某建筑公司在道路排危施工中临时占用该荒山并损毁地上作物,建筑公司依法向乙(转租后承租人)支付了地上附着物补偿,并向村民小组支付了土地补偿款。事后,乙认为土地补偿款应归属实际经营者,村民小组则认为补偿款属集体所有,双方争执不下,最终诉至法院。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与该村民小组负责人、村委会及其法律顾问取得联系,了解土地权属、租赁合同及补偿协议细节等,多次深入荒山进行现场勘查,向承租人、转租人了解荒山林地运营情况。

为顺利解决纠纷,黏合双方当事人合作“罅隙”,承办法官积极联合村委会、司法所、驻村法律顾问组织原被告双方听证,明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关规定,指出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区分厘清法律关系和补偿款性质。并就地组织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进行先行调解。

“《荒山承包合同》关于因土地产生的收入归属的条款约定不明,土地赔偿款是道路排危施工造成的永久性、半永久性损毁而产生的经济补偿,出租方可以主张,承租方也可以主张。”“俗话说‘风物长宜放眼量’,咱们不仅要看到眼前这点赔偿款,咱们还要看到这片荒山经营起来后给承包人和村民小组带来收益。承包人对土地的经营权毕竟只有合同约定的年限,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却是永久的。这些年来,承包人再困难也是按时付租金,从来没有短少租金。你们双方都换位思考一下,如果承包人把这片荒山开发好了,村民小组是不是能够一直受益?”面对对抗情绪较为激动的村民,承办法官耐心地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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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里,村民们脸上的倔强有了松动,村支部书记连忙说道:“大家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伤了和气,以后,大家还要继续合作,让这片荒山活起来,让村民富起来才是硬道理。”村民们的脸色变得更加柔和了。见此情景,承办法官提出“按比例分配”的折中方案,即土地补偿款的大部分归属村民小组(体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小部分补偿承租人乙(弥补其实际经营损失)。

“谢谢法官,也谢谢老乡们,我今后将继续做好荒山山林经营,让大家都能获益。”承包人乙动情地说道。

一个土地赔偿款花落谁家的纠纷,在村民小组和乙拿到各自份额款项的时候,悄然画下圆满的句号。看到村民们脸上的微笑,承办法官在心里长舒一口气。

据介绍,本案的成功调解,是大竹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服务乡村振兴的一个缩影。下一步,大竹法院将持续推进“法官驻镇联村”机制,进一步凝聚党委政府、基层自治组织、法律服务所、法律顾问、乡贤“五老”等解纷合力,真正做到定分止争,让人民群众更加真切地感受到司法温度与力度。

官提醒: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更是乡村振兴的重要资源。土地流转签订规范合同,明确权责与补偿分配条款发生纠纷时,可优先通过村委会、司法所、法庭等渠道协商调解依法维权方能最大限度保障自身权益,共同守护乡土和谐。

叶建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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