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渠县法院审理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来源:渠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4-13 21:03:49

4月11日达州市渠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张某涉嫌高空抛物罪一案。省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全市检察机关干警代表,渠县法院干警代表,社区工作者代表,物业公司职工代表,群众代表等40余人旁听庭审。

2024年12月2日9时许,54岁的张某与其男友因琐事在家中发生激烈争执,为发泄情绪通过7楼卧室窗户向楼下抛掷若干衣服、女士手提包、相框以及10多根金属空心管,将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顶棚、仪表、门市遮雨棚等损坏。

检察机关指控,事发时间系人流高峰期,且楼下即为商店门市,过往行人密集,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故向院提起公诉。

合议庭经审理后,在充分考虑控辩双方意见的基础上,对本案定罪、量刑方面进行了认真评议,综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对被告人判处犯高空抛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同时审判长结合案件事实,开展了深刻的法庭教育。

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于庭后向审判长提交“悔过书”一份。

省人大代表,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渠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电力调度中心党支部书记、变电运维中心主任何晓莉表示,人民法院严惩高空抛物犯罪,体现了全力守护“头顶的安全”的坚定决心,切实增强了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庭审是最生动的法治课堂,案例是最鲜活的普法教材,本案的公开庭审也为公众上了一节“悬在头顶的安全课”,起到了很好的警示效果。社区工作者代表、物业公司职工代表也纷纷表示,通过真实案例直观感受到高空抛物的法律后果,对今后开展相关普法宣传、安全保卫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法官说法: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单独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不少公众对高空抛物罪的认知有待加强,误认为未造成实际人员伤亡事件,则不构成犯罪。实际上,行为人抛掷的物品性质、地点、时间、人流密集程度等因素,都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的考量范畴。高空抛物若导致人员伤亡等极端事件的发生,除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可能同时因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一枚鸡蛋从4楼抛下即可致人头顶起脓包,从8楼抛下即可致人头皮破损,从18楼抛下即可砸破头骨,从25楼抛下即可致人死亡。高空抛物关乎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高度危险性,望广大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切勿“以身试法”,杜绝“随手抛”,共同维护我们“头顶上的安全”。



责任编辑:双优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