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四人,撞伤一人,竟然弃车而逃!侥幸?不存在的。19年后,咱们法庭不见不散。
2000年11月6日早晨,平静的乡镇道路上,一场特大交通事故突然发生。徐某某无证驾驶驻车制动无效的农用运输车,从大竹县庙坝镇往欧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10线某处时,撞向龚某某所骑自行车(搭乘李某川、李某媛)和杨某某的三轮车以及行人刘某某,致李某媛受伤,李某川当场死亡,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徐某某弃车逃逸。同年11月6日,大竹县公安局对徐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11月22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等人无责。
此后,徐某某开始了长达19年的逃逸生涯,妻子也跟随其东躲西藏。期间,他流窜于广安和重庆两地,更换过几次虚假身份证。直至2019年,警方用技术侦察手段发现了当时正在广安某家具厂打工的徐某某,并于当年10月16月,将其抓捕归案。
2020年1月10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安(系被害人刘某某之父)、粟某秀(系被害人刘某某之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
大竹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 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该案。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3月19日中止审理,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于2020年6月19日恢复对该案的审理。)
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同时,各类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驻车制动无效的机动车发生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的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应依法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
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安、粟某秀经济损失人民币46490元。
另,同案被害人龚某某、李某川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01年向大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判决(已生效)。(潘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