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仓皇逃逸19年,终在法庭公开见

来源:大竹县人民法院 作者:潘小凤 发布时间:2020-07-10 16:07:14

撞死四人,撞伤一人,竟然弃车而逃!侥幸?不存在的。19年后,咱们法庭不见不散。

2000年11月6日早晨,平静的乡镇道路上,一场特大交通事故突然发生。徐某某无证驾驶驻车制动无效的农用运输车,从大竹县庙坝镇往欧家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国道210线某处时,撞向龚某某所骑自行车(搭乘李某川、李某媛)和杨某某的三轮车以及行人刘某某,致李某媛受伤,李某川当场死亡,龚某某、杨某某、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徐某某弃车逃逸。同年11月6日,大竹县公安局对徐某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一案立案。11月22日,大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徐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龚某某、刘某某等人无责。

此后,徐某某开始了长达19年的逃逸生涯,妻子也跟随其东躲西藏。期间,他流窜于广安和重庆两地,更换过几次虚假身份证。直至2019年,警方用技术侦察手段发现了当时正在广安某家具厂打工的徐某某,并于当年10月16月,将其抓捕归案。

2020年1月10日,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向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安(系被害人刘某某之父)、粟某秀(系被害人刘某某之母)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误工费、交通费。

大竹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 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该案。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注: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不能抗拒的原因,于2020年3月19日中止审理,因中止审理原因消失,于2020年6月19日恢复对该案的审理。)

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无异议;同时,各类证据充分,足以证明被告人徐某某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驻车制动无效的机动车发生致四人死亡、一人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徐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初犯、偶犯,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但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的态度,不足以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徐某某应依法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死亡的经济损失。

综上,根据被告人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定,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安、粟某秀经济损失人民币46490元。

另,同案被害人龚某某、李某川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于2001年向大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该院于2001年10月9日作出判决(已生效)。(潘小凤)


责任编辑:向芷漫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