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24日,渠县的三人商量合作开办万寿灵感养殖场,围在一起签订了这样一份投资合作协议,一句“三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就此给这个备受瞩目的养殖场蒙上了一层面纱。同时,约定由合伙人裴某某之子担任法定代理人。
阿喀琉斯之踵!2018年非洲猪瘟来袭,高悬养殖场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落下,成为压垮合作的最后一根稻草,本就因为资金利用问题而日渐嫌隙的三人受到重击,在建养殖场项目早早夭折。2018年9月29日,裴某某与其他两名投资人签订退伙协议,确定了养殖场投资权益由裴某某享有,裴某某退还另两人出资等退伙事项。
裴某某继续负责养殖场修建和经营管理,但未按期履行约定的返还退伙款义务产生了纠纷,原告将裴某某诉至渠县法院。看似简单的个人合伙产生的退伙纠纷,却让承办法官疑虑重重。
商事交往中,不同的企业类型于同一事实可能产生不同结局。民事起诉状中“原告与被告共同经营渠县镔源农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陈述,表明这个养殖场并不是个人合伙企业。他们与合作社是什么关系?这场纠纷中他们扮演什么角色?原告所称被告将国家专项扶贫项目资金挪作他用仅仅是导致退伙的民事关系?四人签订的退还出资协议是否会侵害村集体以及专业合作社其他成员的合法利益?……简单合伙关系下迷雾重重,案件的处理究竟止步于一般合同纠纷,尊重当事人意识自治,判决被告履行约定义务?还是向前跟进一步,查清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刺破协议面纱?
透过现象看本质!定纷止争路上,从来都要“未雨绸缪”,多留一点心眼总是没有坏处。加强矛盾纠纷源头排查、治理,切实将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在基层弘扬法治精神,法官在个案处理中要站得高、看的远,还需自备一双“警犬鼻”,避免司法瑕疵、形成价值导向!本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特别规定,进行事实和法律关系审查。
坚持维护公共秩序和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有机统一!经查,裴某某三人并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亦非法定代表人,本案三人的出资对合作社而言,都以裴某某儿子个人名义出资。与之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了国家项目资金、有其他农民群众的投入,在合作社章程上有明确记载,目前合作社的资产价值原大于三个人出资的金额。三人之间的出资退伙与该合作社没有直接联系,是裴某某及儿子为投资与两个原告形成的私人债权债务——本案事实清楚,可按照一般合同法原则处理。
审理一案,教育一片!市场经济体制不断改革和完善,对各类市场主体依法经营提出了更高要求,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法官要用过细的案件裁判做好对法律的宣传教育,为国家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重大决策部署的基层落实提供法院智慧。(张渊 马豪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