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达州市大竹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某某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并及时向其送达处罚决定书。
2018年3月14日,大竹法院依法受理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其与施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向被执行人施某某送达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施某某并未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院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施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
2020年8月,被执行人施某某使用其他非正常渠道购买机票,飞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被拉萨市空港新区公安局查挡。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证后将此情况函告大竹法院。9月15日,大竹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上处罚决定。
10月9日,施某某的亲友向大竹法院代为缴纳上述5000元罚款。目前,大竹法院对施某某的案件仍在进一步督促执行中。(何剑波 唐永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