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一波三折,这群农民工兄弟拿到工资了

来源: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作者:彭屏 发布时间:2024-06-29 20:58:40

“感谢邓法官帮我们拿到了工资”。“不客气,这是作为一名执行法官应该做的”。邓以涛是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执行法官。近日,在执行完毕12名农民工申请执行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后,刘某某代表全体农民工向他表示感谢。

时间回到2020年,苏某某向某公司按揭购买了10余台混凝土泵车等特种车辆,并将车辆挂靠在宜宾某商砼公司。苏某某同时雇佣了包括刘某某在内的12名农民工为驾驶员,驾驶其挂靠车辆为建筑工地运送混凝土。

受大环境影响,苏某某的生意进入下坡路,逐渐付不起驾驶员工资,也付不起车辆的每月按揭款。因无生意,其中5名驾驶员离职,苏某某向他们出具了工资欠条,并承诺在短期内筹钱给付。

苏某某高估了自己的实力,生意不但没好转,还越来越差。某公司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将其起诉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请求判令苏某某偿还特种车辆剩余按揭本金并支付利息。岳麓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作出苏某某败诉的判决。某公司胜诉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岳麓区法院扣押了苏某某挂靠在宜宾某商砼公司的其中7台混凝土泵车后依法拍卖,并将车辆过户给买受人。

与此同时,这7台车辆的驾驶员也离职,苏某某再次出具欠条。苏某某承诺支付拖欠工资的日期到后,仍然无力给付。刘某某等12人分别向宜宾市翠屏区法院、高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苏某某支付拖欠的工资。

2022年底,刘某某等人拿到了判决书、调解书,但是苏某某仍然没能支付。刘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批案件分给了邓以涛承办,他通过阅卷了解到,苏某某名下还有一辆混凝土泵车,这辆混凝土泵车是苏某某在购买某公司特种车辆时,该公司赠送给他的。

要想执行案件,联系苏某某是第一要务。然而,苏某某的电话始终无法打通,电子送达的传票也没签收。经查询,也未查找到苏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怎么办?邓以涛团队将申请执行人刘某某通知到庭,详细了解苏某某的相关情况。

“你了解苏某某的情况吗?”

“苏某某当时首付了几百万买了一批混凝土泵车,某公司根据营销政策奖励了他一台100多万的混凝土泵车,这个车接回来后一直都是我在开,挂靠在宜宾某商砼公司”。

“车子目前在哪里呢?”

“好像苏某某也欠宜宾某商砼公司的钱,他们把车子扣了”。

“你找得到车不?”

“只有试试看。”

“那好,希望你尽快给我们提供信息。”

2023年2月1日,春节假期后上班第一天。刘某某打来电话,说车子找到了,在宜宾市南溪区某地。接到电话后,邓以涛团队会同法警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到达现场后,邓以涛发现刘某某和几名工友把这台混凝土泵车堵在了某建筑工地的道路上。说明来意后,邓以涛将车辆扣押并张贴封条,准备雇拖车拖走。

此时,宜宾某商砼公司的法律顾问打来电话,就法院扣押车辆提出异议,认为车辆行驶证上的登记人不是苏某某,法院不应扣车。邓以涛拿出一份民事判决书,告知其该判决书事实查明部分载明了苏某某将车辆挂靠在宜宾某商砼公司名下。但是,该法律顾问坚持提出异议。为了减小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邓以涛请示院领导后,决定“活封”车辆,同意宜宾某商砼公司继续使用。

次日,宜宾某商砼公司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根据审执分离原则,邓以涛收到该执行异议申请后,将其交给执行异议审查法官办理。经法官审查,再次确认苏某某将车辆挂靠在宜宾某商砼公司的事实,驳回了宜宾某商砼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

然而,当邓以涛联系宜宾某商砼公司,准备处置车辆时,该公司却回复说车已找不到了,可能被苏某某的其他债权人扣了。经多次找寻,该车辆如石沉大海,没有了踪迹。

“刘某某,你好!请你再次协助我们找车。”邓以涛又一次想到了刘某某,因为他常年跑车,肯定有门路。

今年4月某天下午,翠屏区法院“执行110”接到刘某某的电话,混凝土泵车又找到了,停放在宜宾市三江新区某停车场。邓以涛再次会同法警赶赴现场,成功对车辆进行查封扣押。

今年6月初,翠屏区法院通过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卖该混凝土泵车,拍得款项70余万元。邓以涛在分配案款时,征得多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涉及翠屏区法院、高县法院的12起追索劳动报酬案件全部给付,剩余款项给付了涉苏某某的其他3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债权人。

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事关广大劳动者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稳定。翠屏区法院始终坚持“如我在诉”理念,凡是涉及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案件,只要有确切的人财物线索,虽远必至、虽晚必至,不惧山高路远、也不怕千里之遥,不执行到位决不罢休,努力将胜诉农民工的“纸面权利”兑现为“真金白银”。


责任编辑:杨睿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法治宣传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