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西县人民法院中所法庭以“人民调解员联络站”为连接点,将“人民调解员联络站”入站履职与多远解纷工作有机结合,常态话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调节和矛盾纠纷化解。
被告俄某妹妹经常被原告阿某欺负,俄某就约了布某、医某去找阿某“讨说法”,双方在越西县大花镇武警春蕾学校附近发生肢体冲突,俄某等人使用皮带对阿某实施殴打,阿某使用携带的折叠刀对俄某等人进行还击,最终造成布某和医某背后多处刺伤。此后,布某、医某直接住院,医疗费用由布某、医某自行垫付。布某、医某认为,因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应当由约他们的俄某承担,但俄某一直不愿意赔付,遂将俄某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处俄某赔偿原告医疗费2917.75元,陪护费用2100元,共计5017.75元。对于原告的诉请,越西县人民法院中所法庭认为该案属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诉讼案件,中所法庭将熟悉案情的人民调解员引入诉前调解工作中,促使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被告赔偿原告4300元,原告向越西县人民法院中所法庭申请撤回起诉的和解协议,被告当庭履行了和解协议。
近年来,越西县人民法院中所法庭聚焦化解矛盾纠纷,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坚持源头“疗未病”、前端“医将病”、中端“治已病”、末端“防再病”,畅通“多层级”纠纷解决渠道,实现矛盾纠纷早预防、早发现、早化解,取得了良好的法治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