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叙永县某电器经营部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4个采购协议,分别约定采购事宜,并对货款支付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供货并按约完成安装,但被告未按约付清全部货款,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支付采购费及利息合计约700000元。
承办法官阅卷后,考虑到本案一方为个体工商户、一方为公司,正常经营发展是双方所愿,而调解可以尽快解决纠纷,减少诉讼对双方带来的不利影响,遂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调解。调解中,法官明晰双方焦点,耐心向双方当事人释疑,从优化营商环境的大局角度和各自长远发展方面的实际需求同当事人做好分析,全力推动纠纷解决,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
根据调解协议,被告分两期向原告支付货款合计574275元,同时明确如被告按期履行,原告自愿放弃所有利息,如被告未按期履行,则按一定标准计付利息。后因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仍未能按调解内容履行到位,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环节中,经采取有效执行措施,最终公司向电器经营部付清了尚欠的50余万元货款,该案纠纷得以实质性化解。
调解作为一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快速、柔和特性,本案处理中,通过调解缩短了办案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同时以调解书赋予履行强制执行力,既保障了原告合法利益,其还款方案也缓解了被告公司的资金压力,体现了司法的柔性与温度。在企业未按调解内容履行时,通过有效执行手段,给予公司压力,促使企业想尽办法履行义务,支付到位,体现了司法的刚性。调解+执行,是温度与力度的平衡,灵活解纷与雷霆手段的汇集,既给予企业自动履行的时间、空间,又促进诚信建设,彰显司法威严。本案以调解+执行结合的刚柔并济方式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本院将继续以公正高效的审执工作和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