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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日说法之3·8案例特辑】看威远法院守护“她”权益

来源:威远县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3-07 16:40:28

春临三月,暖风和煦。“她”的权益事关万千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为提高广大妇女群众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在“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这个特殊节日来临之际,威远县法院在办理的诸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案件中,筛选出兼具典型性和特殊性、蕴含普法意义的案例,推出《节日说法之3·8案例特辑》,以典型案例解读保护妇女权益有关法律要点、普及法律知识,也为您讲述以法之名守护“她”权益、呵护“她”幸福的生动故事。

 

案例一:“20+”次的调解达成离婚调解协议——张某男诉邹某女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男与邹某女于2023年6月在相亲网站认识,2024年1月登记结婚。在恋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据张某男描述,他向邹某女转账合计14万余元,双方共同投资经营饭店、日化加工厂亏损背负债务9万余元。因张某男不堪债务重负,提出离婚诉讼并要求邹某女共担共同债务,双方协商未果,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某男多次暴力威胁邹某女,甚至严重到两次报警处理。

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经审理认为,该案矛盾尖锐,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案结事却未了,尖锐矛盾蕴含的不确定因素极有可能诱发极端案件,造成双方更大的伤害和严重社会影响。承办法官高度重视,采取调解优先、实质化解的工作方式,时刻关注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心态变化,按平均每两天线上沟通调解一次,历时一个半月,经过“20+”次不懈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各自名下的财产各自享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的债权各自享有、各自经手的债务各自偿还。

 

【典型意义】婚姻关系是家庭的核心,决定着家庭的幸福和稳定,夫妻双方应当彼此尊重、信任、支持。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应当及时沟通解决,否则日积月累,导致矛盾激化,不仅影响夫妻感情,还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可能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不能继续共同生活,应当采取合法、理性的方式解决,一别两宽、好聚好散,体面地结束这段婚姻。

 

案例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家暴——云某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云某女与姚某男结婚多年,姚某男存在酗酒、赌博等恶习,据云某女描述,姚某男还长期对云某女实施家庭暴力,并多次通过短信和微信威胁云某女,扬言要杀害她及其全家,给云某女造成较大的人身及精神伤害。为维护其自身安全,云某女向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威远县法院新店法庭经审理认为,云某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对其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规定。依法向云某女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姚某男对云某女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姚某男骚扰、跟踪、接触云某女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姚某男迁出云某女住所,责令姚某男远离申请人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其经常出入的场所。如姚某男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在离婚诉讼中提出,也可以单独提出,是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时依法维权的重要方式。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为了维护家庭和谐,在感情羁绊下长期一忍再忍,实质上是对家暴的纵容,广大女性要提高反家暴意识,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对家暴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体现了保护妇女权益的坚定立场和有力措施。

 

案例三:丈夫监护残疾妻子不尽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廖某男不尽义务被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被监护人饶某女系申请人付某英之女,因早产缺氧造成智力发育迟缓,表现为交往能力差、言语障碍、智力低下,四肢残疾,生活难以自理。2022年2月,饶某女与廖某男结婚,婚后无子女,廖某男成为其监护人后仅照顾饶某女三个月便外出打工,随后,饶某女一直跟随母亲付某英生活至今。申请人付某英要求撤销廖某男的监护权,指定付某英为饶某女的监护人。

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经审理认为,被监护人饶某女系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壹级。2024年2月,经司法鉴定为重度智力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廖某男作为饶某女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但在该案中,廖某男自2022年5月至今未照顾过被监护人饶某女,由申请人付某英照顾至今,廖某男存在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情形,撤销其监护人资格。为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被监护人的母亲付某英为其监护人。

 

【典型意义】监护权既是一种权利,更是法律规定的义务。被申请人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的丈夫,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当怠于履责时,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的合法权益将受到严重侵害。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廖某男的监护人资格,并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长期照顾饶某女的母亲为监护人,有利于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妇女权益。

 

案例四:妻子患精神疾病丈夫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李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基本案情】申请人张某男与被申请人李某女系夫妻,李某女因患精神分裂症,于2024年5月、10月住院治疗,2024年11月,经司法鉴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保护李某女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张某男申请宣告李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男为其监护人。

威远县法院镇西法庭经审理认为,司法鉴定李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意见真实、合法、有效。李某女在世的所有近亲属为其母亲、配偶、子女,共3人。其母亲系肢体四级残疾、精神三级残疾,其儿子尚未成年。申请人张某男作为被申请人李某女之夫,申请认定李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男为其监护人,本院予以支持。

 

【典型意义】宣告妇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在表面上看是限制了她们的某些权利,但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她们的权益,防止她们在弱势情况下受到侵害。这种宣告不仅有助于加强法律和社会对妇女的特殊保护,还能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权益的全面保障。


责任编辑:梦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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