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立案调解一起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官暖心促和解,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给付赔偿。
2021年,被告孔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在倒车时,与原告肖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事故。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被告驾驶三轮车未查明车后情况确认倒车安全是事故造成的主要原因,原告驾驶的车型与驾驶证上载明的不相符是事故造成次要原因,因此被告占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在伤情康复后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
法官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赔偿款金额的认定,责任划分明确、事实清楚无其他异议。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不愿意直接面对面调解,遂通过电话联系了解其各自心目中的赔偿金额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酌情考虑后,“背靠背”耐心调解,充当“传话筒”为双方当事人搭建起沟通的桥梁,逐渐将赔偿款金额调至双方皆满意的数目,在基本无异议后再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签订调解协议,被告当场现金支付赔偿款给原告,原告写好收条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交通出行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安全出行,时刻保持警惕,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