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李某诉叙永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一案,原告李某以叙永县民政局未尽到谨慎审查义务为由,诉请撤销其与第三人彭某的婚姻登记。经审理查明,第三人彭某系越南籍公民,其通过非法途径办理中国户籍后,于2022年11月16日与李某在叙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彭某非法办理的中国户籍被公安机关查获注销。叙永县法院认为,李某与第三人彭某的结婚登记,系第三人彭某非法办理中国户籍后作出的虚假婚姻登记,且该户籍已被公安机关注销,该婚姻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问题实际解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相关事实进行调查认定后认为应当撤销婚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撤销婚姻登记的司法建议书。”的意见,叙永县法院向叙永县民政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撤销该婚姻登记。叙永县民政局已于2025年4月9日决定撤销该婚姻登记。原告李某的诉求得以实现,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
近年来,叙永法院切实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审判工作逐步从末端治理向前端治理延伸,充分发挥行政争议多元解纷作用,切实解决人民群众难题。2022年7月,与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共同制定《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协作配合办法》,切实解决多起历史原因造成的婚姻登记错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