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州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通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被告监护人积极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3万元,实现了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
2024年9月15日18时,原告曹某驾驶二轮摩托车在宜宾市叙州区茶马路与被告王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了王某(未成年人)、曹某、孙某(曹某之女)受伤、两车受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当事人王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曹某承担此次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孙某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就医于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院诊断证明:右手中指皮肤组织感染,右手食指裂伤;原告之伤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发生纠纷,曹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审查材料,敏锐把握关键点,核实事故详情。因被告王某系未成年人,尚无能力承担赔偿责任,为彻底化解矛盾纠纷,承办法官选择对王某监护人进行释法明理,阐明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损害,父母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过与双方当事人的一番耐心讲解与沟通,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王某的监护人表示愿意对王某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当庭向原告曹某支付了第一期赔偿款3万元,后续将按照协议继续付清。
至此,该案得以圆满解决,不仅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更促成双方握手言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下一步,叙州区法院将继续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低成本、高效率解决矛盾纠纷的司法需求,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满意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