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拒不赡养,将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叙州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四被告每人每月向原告支付赡养费600元(不包含原告的住院医疗费)。
原告邓某某共生有五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自丈夫和大儿子去世后,偶尔与二儿子或小女儿共同生活,因患有腔隙性脑梗塞、肺气肿等疾病,加之年老、无劳动能力,故需要长期服药及他人护理,而四子女未对其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邓某某将四子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四人每人每月支付赡养费,并平均分摊医疗费及护理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赡养父母既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本案中,原告患有腔隙性脑梗塞、肺气肿等疾病,加之年老,无劳动能力及其他生活来源,确实需要子女赡养。故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赡养义务,于法有据,本院对此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生活费、护理费,均属赡养费范畴。对于赡养费的给付标准,本院结合本案原告生活所在街村及原告患有腔隙性脑梗塞等病实际情况,酌情由四被告每人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600元(不包含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对于原告的住院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经相关保险报销的剩余部分由四被告均摊。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在没有法定事由的除外情况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父母将子女养育成人,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不管是外嫁的女儿还是到女方成家的儿子,均有此义务。(李绍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