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可还是有一些人心存侥幸甚至铤而走险,最终因酒驾、再次酒驾或醉驾被依法处罚。今年8月,威远男子李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同时,李某某因醉酒驾驶,驾驶证被依法吊销,五年内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按照全国公安机关夏夜治安巡查宣防集中统一行动安排,威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积极在辖区内开展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治理行动,进一步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近期,威远公安交警大队在辖区外西街路段开展夜查行动时,李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型轿车川KD****驶入检查区域,经执勤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排查仪对该车驾驶人进行排查,李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民警随即将李某某带到医院进行抽血并送检。
经检验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8.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远县公安局依法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