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护青山绿水常在,检润民心正义常青,在宣扬保护绿水青山的同时,超有料的法律小课堂也来袭,近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三则案例与大家共同学习护绿法律小知识。
案例一 2019年8月份,郭某某在林业局办理了林业采伐许可证,采伐证报批砍的区域是郭某某家林地,树种为柳杉,采伐证蓄积为31立方米。同年10月,郭某某和其儿子、孙子在自家的林地使用自家的油锯和斧头开始砍树,砍了一个多月将树木全部砍完了后卖给张某某。郭某某购买了树苗进行补种直至案发。经甘孜州长江江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实际采伐林木共计517株,合计蓄积为71.9立方米,造成超过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40.9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郭某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2022年7月,雨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郭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20年5月15日,王某某以老公饶某某名义办理了雅安市雨城区某地蓄积为15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即以400元雇请本镇村民吴某某对林木进行砍伐一天。时隔不久,又以120元一天雇请本村村民赵某某等人对林地进行清理栽种茶苗。经甘孜州长江江源林业有限责任公司鉴定:雅安市雨城区某地林木采伐伐块面积为0.72公顷,采伐林木平均胸径10.2厘米,平均树高7.2米,共1620株,蓄积为60.5立方米,造成超砍树木蓄积为45.5立方米。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二款,雨城区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以滥伐林木罪提起公诉。最终作出了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补栽补种山桐树苗3259株,并保证存活率不低于85%,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 案例三 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未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多次在雨城区某地处采集野生植物114株,并通过手机APP 拼多多上注册的店铺,在全国范围内向苏某某等人进行销售,交易成功共9笔9株,销售金额共计299.20元,违法所得约200元。2023年3月24日,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民警在王某家中现场查获植物105株,经四川楠山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非法采伐的植物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分别是观音座莲属植物84株,金毛狗蕨17株,桫椤共计4株,共计105株,均为天然原生(野生)个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情节严重。雨城区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最终作出了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赔偿生态损失2000元、生态修复费用8635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判决。 近年来,雨城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主动作为,有效履行检察职责。一方面,通过刑事追诉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双重手段,严厉打击破坏林地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违法犯罪分子实施刑事与民事的双重责任追究。另一方面,积极运用诉前检察建议,加强对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堵塞管理漏洞,并督促涉案当事人开展补植复绿工作,从而为守护绿水青山构筑起坚实的司法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