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由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陈某某、孟某某等6人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6名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一定期限内禁止从事与废旧物品处置相关的职业。同时,判令6名被告支付消除危险费用161415元。
该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实施后的全省首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案,也是眉山市东坡区检察院牵头制定的“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6项工作机制的具体应用。
据悉,被告人陈某某为节约生产成本,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情况下收购废旧油桶进行加工处置。被告人孟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受雇于陈某某,协助其收集、运输、切割、处置废旧油桶,并收集残留废油。无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被告人李某某两次购买被告人官某某管理的废矿物油桶7.59吨,并转卖给陈某某用于翻新、切割。案发时,公安机关共扣押陈某某处置的固体废物38.38吨,经鉴定其中危险废物为35.87吨,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1月,东坡区检察院在行刑衔接平台发现该案件线索,迅速组织环境资源办案团队提前介入,全程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我们在案件办理中将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力衔接,实现了证据的快速固定和“查、打、诉”一体无缝衔接的办案效能。”承办检察官贺志勇称。
该院依托“环保+公安+检察”联动打击环境违法犯罪相关工作机制,针对涉案固体废物处置、司法鉴定和案件事实认定等问题,同有资质处置单位、生态环保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进行了多次论证,各单位各司其职、各尽所能,共同解决疑难问题,推动了案件办理。
同时,立足刑事检察职能和公益诉讼职能,实行“一案双审”,依法严肃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和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对该案批准逮捕1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人,督促3名被告人及其家属在检察环节主动上缴了环境损害处置费104155元,让受损生态环境能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2021年5月21日,东坡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7月28日,经东坡区法院一审判决采纳了东坡区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支持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环境侵权者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同时给其他经营者敲响警钟,对深化“行政+公安+司法”联动协作机制、促进生态损害赔偿制度的落实具有示范意义。”贺志勇表示。
(汤利琴 赵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