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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增殖放流修复生态环境

来源: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曾 文 魏 宏 发布时间:2021-09-01 15:52:19

近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牟某某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对全县水生物、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的伤害,破坏了全县渔业资源,在被判处刑罚的同时,并处购买鱼苗进行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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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1年2月,被告人牟某某携带捕鱼装置(逆变器和电瓶)和渔网在峨边县天然河内捕鱼,其中用电瓶装置捕捞到小尾水产品270尾,用渔网捕捞到大尾水产品5尾。其电鱼的行为不仅造成鱼类的直接死亡,电流还对自然水域内鱼类的性腺造成破坏,导致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严重影响鱼类的种群延续,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牟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方法,在天然河流内捕捞水产品,其行为造成渔业资源受损,破坏生态环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需承担民事责任。峨边检察院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牟某某在大渡河峨边段增殖放流2567尾规格6-10cm的齐口裂腹鱼并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1年8月26日峨边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并支持了峨边检察院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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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峨边检察院联合峨边法院、峨边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在新场乡长虹村大渡河边开展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增殖放流。放流过程中,检察院、法院办案人员对放流鱼苗数量进行现场清点,查看了鱼苗健康状况,随后在渔政部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由被告牟某某将2567尾规格6-10cm的齐口裂腹鱼苗投放入大渡河中。本次投放的鱼苗生命力和适应能力极强,能有效恢复大渡河河内鱼类生态环境,这种“以补代罚”的方式,既让被告接受了教育,又使破坏的生态环境得以修复。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惩罚犯罪、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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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峨边检察院将持续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秉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与相关职能部门携手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切实为建设“美丽峨边”“生态峨边”贡献检察力量。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五章第三十八条规定: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0年10月1日零时,乐山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举行乐山市天然水域十年禁捕启动仪式,明确自2020年10月1日零时至2030年9月30日24时,期间市境内所属天然水域统一禁捕。要求全体市民务必做到三点:一是禁止在天然水域开展除娱乐性垂钓外的一切捕捞活动;二是不买卖野生江河鱼类,不食用野生江河鱼类;三是要求垂钓爱好者,使用一人一杆一线进行娱乐性垂钓,切勿使用多杆多线多钩以及抬钩、海杆、锚钓、串钓、翻版钓、滚钩、笼子钩、联体钩、鱼枪、弓弩、长线长钩、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装置、灯光诱钓等方式垂钓。

每年的鱼类繁殖季节3月1日—6月30日、8月20日—9月25日禁止一切垂钓行为(包括娱乐性游钓)。对于从事娱乐性游钓的,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禁止使用一线多钩、多线多钩、锚杆、串钓、爆炸钩、翻板钩、滚钩、笼子钩、鱼枪和弓弩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禁止使用船舶、排筏、轮胎等水上漂浮物进行垂钓,禁止使用毒饵、鱼虾类活体水生生物饵料进行垂钓;休闲垂钓的渔获物禁止进行交易。违反以上规定的均视同非法捕捞。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按照最新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其中重口裂腹鱼仅限野外种群(俗称雅鱼)、青石爬鮡(俗称石爬子)已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在非禁渔区和非禁渔期从事娱乐性游钓误钓此类品种的,要及时放回原水体,对未按规定进行放生的,一经查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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