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彭山区检察院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办法

来源:彭山区检察院 作者:陈凤 发布时间:2021-09-23 14:16:58

9月22日,彭山区检察院组织区法院、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等5部门就彭山区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召开联席会。

会上,彭山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袁玲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共同下发的《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座谈会会议纪要》。区检察院党组成员、常务副检察长徐惠林对探索建立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了通报,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具体介绍了近年来彭山区检察院办理的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情况。各参会人员就《眉山市彭山区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深入探讨交流,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毕旭齐表示,该办法的制定实施是检察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回应群众关切、助力维护食品安全的重要举措,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范围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非常重要,也很专业,对该办法的补充、修订、完善具有积极意义。下一步,彭山区检察院将继续加强与与会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食品安全、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今年来,彭山区检察院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以“我为群众办实事”为契机,立足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积极开展公益诉讼工作,在更大范围、更多领域充分发挥公益诉讼职能,保障群众公共利益。2021年,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30件;办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8件,追回惩罚性赔偿金10万余元,增殖放流鱼苗2000余尾。

(陈凤)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