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通过电捕鱼触犯了法律法规,有过这次教训,认识到了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今后再也不非法捕捞了。”2月17日,仁寿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青岗乡盘龙村村委会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决拘役三个月,缓刑5个月,同时判决其进行生态修复。仁寿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球溪河青岗乡盘龙村段河段保护人员、盘龙村村民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李某某采用电捕鱼方式捕鱼,其电流对鱼类性腺造成破坏,电捕鱼捕捞网有效电压覆盖范围所到之处,水域内亲本、鱼卵、幼鱼和成鱼等都会被电晕或电死,从而导致其不育,不能进行繁殖活动。天然水域遭受电捕鱼的人为破坏后,会导致某些鱼类种群因为没有繁殖能力而逐渐消亡,同时电捕鱼行为还会对水中浮游生物、无脊椎动物等鱼类天然饵料造成伤害致死,也会影响渔业资源,这些间接危害后果是无法用经济损失进行估量的。
仁寿县检察院联合仁寿县法院、仁寿县农业农村局、青岗乡人民政府共同督促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生态修复责任人李某某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在球溪河青岗乡盘龙村段增殖放流2500余尾,积极对被破坏的球溪河水域生态进行修复。
据悉,通过本次公开开庭和增殖放流生态修复活动,李某某深刻认识到了电鱼行为对生态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同时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表示以后一定遵守法律规定,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也在沿岸群众中起到了非法捕捞必究、资源损害要赔的警示宣传效果,提醒大家严格遵守长江流域十年禁捕的规定,共同保护长江母亲河,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李婷 魏天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