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5日,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对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两名被不起诉人进行检察宣告,公开宣布了不起诉决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黄某某、夏某某予以教育训诫,二人主动具结悔过。
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夏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与同案犯共同收购多人的银行账户为电信诈骗、网络赌博平台提供支付结算服务,黄某某负责向上家缴纳保证金,夏某某负责使用持卡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微信账号等操作收款、转账。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黄某某、夏某某的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鉴于二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立功、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且均系初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虽然我们对黄某某、夏某某依法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不能让他们产生‘做这种事没什么大不了’的错误认识,必须让他们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汲取相应的教训。”承办检察官谈到。基于此,检察官在向黄某某、夏某某宣布不起诉决定的同时,对二人进行教育训诫,告知二人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银行账户的行为不仅将使无数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而且会妨碍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的打击,一旦被定罪处罚还可能影响子女的发展前途,希望二人以此为戒,勿因贪欲而触犯法律,对“小付出大回报”的事要有警惕之心,做到对法律心存敬畏。
接受训诫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夏某某主动写下悔过书,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是害人害己的违法行为,感谢检察官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保证今后遵纪守法,绝不再犯,也会告诉身边亲友不能收购、出售、出租银行卡或手机卡。
按照最高检张军检察长强调要“用心用情办好‘小案’,厚植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要求,作为基层检察院,所办理的案件绝大多数为群众身边的“小案”,用心用情意味着不是机械司法,而是能动履职,既要依法办案,体现司法尺度,又要准确适用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释放司法善意,彰显司法温度。今年,丹棱县检察院深入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将把不起诉训诫制度作为一项日常工作机制进行探索,与相对不起诉附社会公益服务、“刑行衔接”等机制共同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
(徐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