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仁寿检察:“一个平台+五项制度”推动县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

来源:仁寿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王桢 魏天一 发布时间:2022-03-18 10:23:19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以下简称《耕地占用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推动仁寿县耕地占用税征缴工作,维护国家利益,近日,仁寿县检察院组织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职能部门召开耕地占用税协作联席会,深入探讨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举措,并对耕地占用税征收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仁寿县耕地占用税税收征缴工作深入开展。

1647570249(1).jpg

会上,仁寿县检察院分管领导首先介绍了检察机关对国家利益保护的重要意义和公益诉讼工作的具体要求,并结合《耕地占用税法》的出台背景和税收征管要求介绍了县检察院在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方面履行监管职责的方式方法和要求。随后,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和县生态环境局等部门结合各自工作职责介绍了本部门在耕地占用税监管方面开展工作的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最后,各部门就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达成一致意见:

一是建立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和工作平台。由县税务局牵头,协调县委、县政府建立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协作机制和工作平台,各职能部门定岗定责定人,由县检察院督促各部门及时全面如实在该平台上录入涉耕地占用税信息和数据,并建立移送台账和移送记录备查。

二是建立定期培训和巡查机制。县税务局每季度结合《耕地占用税法》相关内容和各部门在涉耕地占用税监管工作进行一次详细系统的培训讲解,并定期对各部门在工作平台上录入的信息进行巡查,重点核查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涉税信息、范围、内容,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内容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详细资料。

三是建立耕地占用税双向移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除需要在平台上录入涉耕地占用税信息以外,还需向县税务局提供书面台账备查,平台录入分案分条及时进行,书面台账落实“一季度一报送”。各职能部门报送县税务局的涉税信息和资料需同步报县检察院备案。县检察院及时与县税务局对接,督促及时审核相关部门报送的涉税信息及资料,重点就征税主体、征税项目、征税内容、税收金额进行详细审核、逐项比对,并将审核结果报送县检察院。

四是建立耕地占用税征管复核机制。县税务局对各部门报送的相关线索,由业务股室进行初审和复审工作,对其中有疑问的线索,及时对接相关职能部门,在县检察院配合下对相关线索开展复查。

五是建立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定期报告机制。县税务局对各职能部门提供的涉税线索开展征税工作,对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主体,县税务局要向县检察院提供《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缴税票据佐证。对尚未征缴到位的税款,县税务局要采取积极措施,及时督促纳税主体限期缴纳,并提供缴税票据予以佐证。对县税务局税收征收工作开展情况要阶段性向县检察院报送情况说明及佐证资料。

(王桢 魏天一)


责任编辑:杨雪娇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