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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影说法】“国宝”飞起来了!

来源: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丁华 发布时间:2022-03-24 09:29:09

2021年,四川山鹧鸪被列入国家“十四五”林草规划抢救性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名单。

四川山鹧鸪是我国特有鸟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被誉为“鸟类大熊猫”,仅分布于四川省中南部及云南省东北部的少数山区森林中,因种群数量稀少和分布区狭窄,在IUCN物种目录中被列为全球性濒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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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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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底,郭某某、曾某某以获利为目的,邀约凌某某传授捕鸟方法以猎捕珍贵鸟类。3人前往紧邻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龙华镇碳石村九角湾组黄泥巴埂(小地名)树林里,安设10余个捕鸟索套,捕获野生鸟类2只,致其中一只死亡、另一只被过路村民放飞。经专家鉴定,死亡的野生鸟类属全球珍贵濒危物种、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白鹇;放飞的野生鸟类系全球珍贵濒危物种、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四川山鹧鸪。

屏山县人民检察院认为,3名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导致老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亡、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影响了区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遂依法对三人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某某、曾某某、凌某某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判决3被告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外,判令3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专家鉴定评估费共计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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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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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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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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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公益诉讼小课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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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益诉讼?

公益诉讼是指对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由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和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公益诉讼保护的是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公益诉讼的开展需要广大群众的支持,大家如果发现有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现象,可以向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线索:

(一)公益诉讼线索举报热线:12309 0833-3309659

(二)登陆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或关注五通桥检察官方微博进行举报。

(三)还可以通过12309网站,12309移动客户端(手机APP)进行举报。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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