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具体化、制度化。5月6日,丹巴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况正文向全院干警作了题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解与适用”的业务专题讲座。
况正文副检察长在授课中给大家详细解读了认罪、认罚的具体含义,以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由来、意义、适用条件等作了详细阐释,并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适用中应当恪守的三个原则作了重要讲解。
讲座后,院领导班子和干警代表分别作了交流点评。
欧小荣副检察长:认罪认罚是一体两面的,认罚的前提是认罪,认罪不一定认罚。从某种意义上讲,认罪认罚是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刑事司法政策的法律化,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操作性,也更具强制力,更加彰显了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刑事司法政策的一贯威力。
段内琴: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这一制度创新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刑事司法由对抗走向合作,惩罚性司法理念转向恢复性司法理念,这就要求检察官的思维理念和行为方式都要发生转变。
杨延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检察工作的影响是比较大的,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通过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签署具结书,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通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得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增强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能动性,主导作用更为突出,也对检察院的公诉工作和监督工作产生了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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