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犍为县检察院提起的乐山市首例个人信息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获法院判决,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经查,张某某与雷某甲共谋,雷某甲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所在公司客户姓名、电话等个人信息136893条,用于张某某自营酒类销售。张某某保存上述客户信息至私人U盘直至案发。雷某乙利用从雷某甲处获取的客户信息,通过网络进行公开出售,共获利7100元。 为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犍为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和公益诉讼部门成立联合办案组,形成刑事检察和民事公益诉讼工作合力。通过严格审查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犍为县检察院以张某某等三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追究三人刑事责任,判令三人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判令雷某乙承担公益赔偿金7100元。 经依法审理,一审法院当庭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诉讼主张。目前,张某某等三人已在正义网公开赔礼道歉,雷某乙在判决规定时限内将赔偿金履行到位。 公民个人信息受合法保护,保护公民信息人人有责。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众多个人权益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犍为县检察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践行人民检察为人民的宗旨,构建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保护相结合的办案模式,打好检察工作“组合拳”,有效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织密个人信息保护“防护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六条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继续履行; (八)赔偿损失; (九)支付违约金; (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