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我们来对生态进行修复,回去后也会告诉其他村民,要汲取我的教训,不要非法捕鱼。”在金王寺水库增殖放流活动现场,非法捕鱼者杨某甲说道。
2021年11月29日,沐川县大楠镇义和村居民杨某甲、杨某乙在本村河段采取电击的方式非法捕鱼,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扣押电鱼工具及2.92千克渔获物。沐川县检察院从保护公益,修复生态角度出发,针对个案当事人破坏的渔业资源,对当事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行为人对造成的生态损害承担修复责任。经沐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法院支持。 近日,沐川县检察院联合县人民法院、县农业农村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沐溪镇人民政府开展生态补偿增殖放流活动,将杨某甲、杨某乙用赔偿金10280元购买的400余斤齐口裂腹鱼种鱼及四大家鱼投放到沐卷河金王寺库区,弥补了非法捕捞行为给当地河段渔业生态带来的伤害。 据了解,自长江流域“十年禁捕”以来,该院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犯罪,积极探索公益诉讼恢复性司法实践,通过检察官现场监督当事人“增殖放流”,有效修复了长江流域渔业生态资源,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资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作用。 检察官普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禁渔期内以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方式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并须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