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受贿案,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恒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30余名党员干部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本案从批捕至起诉阶段,汪恒检察长作为本案案件承办人全程履职,仔细审阅卷宗,对案件细节逐一进行分析、研判,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被告人何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庭审过程中,汪恒检察长围绕起诉书指控的事实,通过多媒体示证直观展示了本案证据,对全案证据进行了详细举证和充分质证,同时开展法治教育和警示教育,提醒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引以为戒,始终筑牢思想防线,真正做到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廉洁工作、干净做人。
该案系粮食领域关系民生的职务犯罪,在县域内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峨边彝族自治县粮油实业总公司经理职务上的便利,在退耕还林粮食供应和县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受贿数额巨大。
峨边彝族自治县法院依法支持了我院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何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服判,并表示不上诉。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是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院领导一线带头办案的重要体现,既形成了领导以上率下的示范引领效应,更体现了领导带头办案的业务指导作用。下一步,峨边检察院将持续落实入额院领导带头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头雁效应”,引领提升检察办案质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