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1月,峨眉山市检察院办理吴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经审查后认为,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该院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不起诉案件来说,“办结”意味着免除了被不起诉人承担的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无责任,更不意味着不处罚,经办案小组评估后认为仍然需要给予吴某某必要的行政处罚。因吴某某户籍所在地在邛崃市,峨眉山市检察院遂将该案移交邛崃市检察院协助处理。
“基于多次磋商和检察办案实际需要,我们决定与邛崃市检察院建立联动机制,就信息共享、线索互移、协助调查等跨区域刑事不起诉案件移送行政处罚的系列问题达成共识,切实推动了案件从刑事司法向行政执法程序的跨区域反向流转。”峨眉山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郑刚介绍说,该院遂与邛崃市检察院会签《关于建立跨区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反向衔接协作机制工作意见》。
12月8日,根据《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峨眉山市检察院和邛崃市检察院共同向邛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检察意见书》。在随后召开的行刑反向衔接工作联席会上,峨眉山市检察院向与会人员讲述了案件办理情况,详细介绍了行刑反向衔接机制的出台背景和工作要求,听取了行政机关的意见建议。经会商研判,三方在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完善证据材料移送标准、规范涉案财物处置等方面达成共识。
下一步,峨眉山市检察院将以此次建立协作机制为契机,同异地检察机关探索开展更加深层次的联动协作,推动行刑反向衔接监督工作落细落实,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努力打造行刑反向衔接跨区域协作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