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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纠纷速裁快审机制研究

——以Y市两级法院为研究样本
来源: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周志刚 王付兵 发布时间:2020-06-03 11:31:04

摘要  为确保 “繁简分流简案快办”机制改革系统协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践行“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有效破解案多人少难题,促进公正高效司法,笔者结合我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实际,就速裁快审的必要性、存在的问题和困难、解决路径进行深度分析,建议采取以下措施推进速裁快审机制:一是强化诉源治理,减缓案件增量;二是推广“在线诉讼”审理模式,提升速裁效率;三是完善速裁快审配套机制,实现提速增效。以期探索将速裁快审机制与多元解纷、诉源治理结合起来,将审判工作与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度融合,切实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关键词  速裁快审 多元解纷 在线诉讼 社会治理

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繁简分流的通知要求,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对全市两级法院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以期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快速化解民商事纠纷的工作机制,有效回应人民群众的多元化司法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民商事纠纷速裁快审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迟到的正义非正义”。法律因应权利保障而生,人权保障是法治的终极价值。实现公正效率的最大化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诉讼制度改革的直接动因和基本价值取向。民商事审判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在法院审判工作中占有重要位置。建立和完善民商事纠纷速裁快审机制,既是新时代人民法院工作的一项重大革新,也是为了充分发挥民商事审判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持续健康、高质量的发展。

  基于对近三年Y市法院相关司法大数据的调查,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背景下的中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我们有如下分析:

1.人案矛盾仍然突出。宜宾是万里长江第一城,下辖7县3区,已创建省级“三江新区”,向着加快建成为四川省经济副中心城市目标迈进。人口净流入、经济高增长的同时,案件数量高位运行,增速迅猛。2017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344件,结案57546件,法官人均结案184.44件;2018年共受理各类案件63710件,结案56219件,法官人均结案167.82件;2019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72414件,结案68733件,法官人均结案194.16件。2017年全市法院收案增幅高达24.84%,经过进一步强化多元解纷机制和开展诉源治理工作,2018年、2019年的收案增幅分别下降到7.05%、6.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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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质效提升困难。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法官仍然保持着“先来后到”的方式审理案件,所有案件一律排期按序开庭,无轻重缓急和繁简之分,简单划一,导致很多简单案件因排序原因导致审理周期冗长,一方面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严重影响审判质效,另一方面也容易激化涉诉涉访矛盾,严重影响司法效率,由于案件数量不断增长,广大干警长期超负荷运转,平均审理天数2017年为54.78天,2018年为50.74天,同比提升了4天,2019年为50.34天,相比前一年仅提升了0.4天。服判息诉率、改判发回重审率等案件质量指标有所下滑,有少数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工作产生误解,影响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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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程序固化。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等有相应的安排,但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司法实践中,因简转普程序随意,多将“简转普”作为掩盖效率低下的手段,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承办法官缺乏担当意识,适用的积极性不高,导致制度安排层面设计效果落空,审判实践中“简转普”滥用、小额诉讼适用率低,导致大量的简案无法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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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判资源浪费。很多案件因结案周期长,反复开庭、超审限,造成司法资源浪费和当事人诉讼成本增加。“公力救济”的不经济,有可能导致当事人采用不合法、不正当的“私力救济”手段追偿债务,破坏社会秩序。同时,繁重的办案任务导致法官们疲于办案,业务学习和经验总结的时间较少,难以培育审判业务专家。

用速裁快审的方式审理案件,能较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占民商事案件约2/3的简单案件推行速裁快审,具有重要意义:

1.提升司法效率,节约司法资源。适用速裁快审的方式审理案件,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精简审理程序,优化文书制作,通过类案审理要素的归纳,使无事实争议的案件能够即审即结,大幅提升办案效率,节约司法资源。

2.方式灵活多样,减少当事人诉累。运用速裁快审方式审理案件,审理方式灵活,既可线下审理,又可线上审理;既可集中审理,又可多案联审;既可坐堂问案,又可巡回审理。绝大多数快审案件均可快速制作裁判文书,减少当事人来回奔波,切实减少当事人诉累。

3.注重多元解纷,促进社会和谐。坚持“能调则调,调判结合,当判则判,案结事了”的原则,用足用好分调裁审机制,速裁快审与诉源治理、多元解纷融合运用,切实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无缠诉、无申诉、无投诉的社会效果。

4.推进审判方式改革,提升审判效能。以速裁快审的方式审理案件,克服了办案拖延的弊病,高效、便捷的审理案件,减少了当事人诉累,门诊式、要素式审理,简式文书制作,减轻了法官的工作量,减少了诉讼成本,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符合以效率促公正的诉讼制度改革目标。

二、民商事案件速裁快审工作现状分析

(一)民商事速裁快审机制运行情况   

为推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破解“案多人少”难题,2019年7月,Y市中级法院专门组建民商事快审团队并入驻诉讼服务中心。快审团队积极探索二审“繁简分流”机制,加强前后台协作,推行“门诊式”庭审,优化审案程序,提高庭审效率,针对常见的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租赁合同、买卖合同、运输合同、旅游合同、服务合同、物业纠纷、交通事故赔偿等案件,灵活选择令状式、要素式、表格式等简式文书,努力让裁判文书“言简意赅、一目了然”,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推广示范诉讼、加强法治宣传等形式,统一全市两级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的裁判理念。据司法统计,截止2019年底,不到半年时间,民商事快审团队共收案485件,占同期全院二审民事案件总数的44.73%,结案485件,结案率为100%;法官人均结案121件,平均审理周期为8.59天。与组建快审团队之前比较,全院民事案件平均审理天数从上半年的53.39天缩短为下半年的43.93天。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民事快审团队积极应变,在“非接触”情形下,通过互联网庭审保障审判工作有序推进,2至3月结案126件,平均审理天数为7天,收案后的当月结案率保持为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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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在总结肯定速裁快审机制所取得成效的同时,调研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一是基层法院对速裁快审机制认识不够。新时期的速裁工作是立体的、动态的、分层次的系统工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但因各基层法院所辖经济发展水平、人员结构、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差异较大,总体来讲,呈现出经济基础好、案件类型多、案件基数大、案件增幅大的城区法院,如翠屏区、叙州区法院,速裁快审组织组建早、辅助人员全,工作机制较为成熟;案件数量少、类型单一、增幅较小的法院,推动速裁快审机制的积极性不高,没有组件专门的速裁快审组织、速裁快审团队或速裁快审法官数量较少,对速裁快审工作的规范和管理不足。

2.速裁快审与多元解纷衔接不足。在推动简案快审过程中,思维局限性较为明显,未能将简案快审与诉源治理、多元解纷结合起来。思考案件审判质效的时候多,谋划将诉源治理融入社会治理体系的时候少;分析案多人少客观现状的时候多,从制度机制上研究提质增效的时候少;研究解决思路的时候立足速裁快审的时候多,将速裁快审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结合起来,主动谋划共同构成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高效的纠纷化解体系的时候少。

3.选案方式单一。法官一般采取以下两种方式识别速裁快审案件:一是固定案件类型,即将特定案由的案件作为速裁案件,如民事类的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服务,商事类的保险合同、金融借款、买卖合同等事实争议不大,仅存在法律适用分歧的案件类型;二是法官人工选案,即由速裁快审法官自行选取案件,适用速裁快审方式办理。前一种识别方式简单快捷,但范围有限,准确性不足;后一种识别方式则效率较低,受法官主观因素影响较大,客观性不足。当前仍缺乏合理有效的识别标准。

4.人员配备不足。在推进“简案快审,难案精审”过程中,经初步测算,约83.5%的案件为简单案件,以中级法院按照快审团队四名员额法官人均240件的办案任务数,一年可消减案件数量为960件,约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数量的50%,尚有30%左右的简单案件流入后台业务庭办理,导致快审机制提质增效的能力受限。

5.业务培训不足。速裁案件的案由广泛,涵盖民事、商事、环资,目前的速裁快审团队法官均系从不同的业务庭抽调,知识结构和庭审经验相对单一,前期需要一定的时间掌握其他类型案件的审理思路以及适应快速运转的工作节奏,速裁快审法官需要一定的业务学习过程。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速裁案件周转效率。

三、完善民商事纠纷速裁快审机制的路径

在新的形势下积极推进民商事纠纷速裁快审工作,是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的重要举措。应当将速裁快审工作与诉源治理结合起来,与诉前调解、诉调对接等工作共同构成一个立体的、动态的、高效的纠纷化解体系,实现诉与非诉衔接、多元解纷资源整合的优化配置,有效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和化解效果。

(一)强化诉源治理,减缓案件增量

诉源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也是多元解纷机制的深化和发展。诞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枫桥经验”,以“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 就地解决”著称,且历久弥新。应将非诉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通过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与律协、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促进会、仲裁委、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及其他行业协会等机构、社会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机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切实提升信息技术的深度运用能力和水平,实现线下调解和线上调解双运行。

1.延伸司法职能,做好风险预防工作

积极指导、参与基层矛盾纠纷排查工作,收集、分析因疫情产生的社会矛盾纠纷线索,通过协调会、座谈会、现场走访会等问需于民的形式,做好风险评估,提出应对建议。主动关注、依法审理与群众生活、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销售、餐饮、旅游、交通、物流、房屋租赁、劳动用工等领域发生的纠纷,针对各类社会主体对公正、及时、有效解决纠纷的需求,依托新闻媒体、法院网站、微信和微博公众号等适时发布法官说法、典型案例或者提出司法建议,印发民商事法律风险提示和诉讼执行风险告知书,帮助公众预防和解决遇到的涉法纠纷问题。

2.强化分流辅导,推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

充分运用网络技术,完善以“信息化、全流程、非接触式、在线互动”为特点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引导当事人和群众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开庭、接访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多个渠道,开展诉讼辅导和案件分流。建立“两次分流”机制;即引入新的调解理念,加大与市委政法委基层治理指导室、市多元解纷促进会的工作衔接,紧紧依靠党委力量,发挥法院主抓作用,畅通“诉非衔接”机制。起诉前纠纷预防与多元化解的诉非分流对接机制、诉讼中简单案件分流和类型化案件分流的繁简分流机制。首先,充分利用诉非衔接平台,携手各类非诉解纷组织,引导纠纷进入调解、仲裁程序,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对于诉至法院的纠纷,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经当事人申请或法院引导后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可以委派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引导至仲裁程序解决。其次,在诉前多元调解实现首次分流后,如果调解、仲裁未成功的,由人民法院及时登记立案,经审查甄别或征求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简易程序,或者由专门的类型化案件快审团队进行速裁,实现二次分流(繁简分流、类型化案件分流),将大量民商事纠纷在诉讼前端快速有效化解。

3.提供司法支持,优化调解确认程序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调解达成民商事调解协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的,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线上方式进行申请。受理法院可利用信息化手段,采用“在线审查+电子送达”的方式,对司法确认案件实行全流程网上办理,减轻当事诉累和司法成本。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指引,及时发布示范案例,加强对调解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工作。对于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申请,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注重做好对当事人法律释明工作,告知司法确认的法律后果,督促协议双方自觉履行,确保司法确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落地、落实。

4.延伸服务半径,推动智慧法院建设

建设网上法庭,共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解决网上纠纷的现实所需,也是法院为民司法的重要举措。人民法院应当进一步完善以“信息化、全流程、非接触式、在线互动”为特点的现代化诉讼服务体系,引导当事人和群众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在线调解、开庭、接访平台,12368诉讼服务热线、阳光执行小程序等多个渠道开展诉讼活动,有效防范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人民法院还可以将诉讼服务功能前移,在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事务所、乡镇司法所挂牌设立“诉讼服务站”,充分发挥上述机构提供公共法律服务的功能,为当事人在线诉讼提供辅导帮助,实现由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到司法服务“零距离”的转变。

(二)推广“在线诉讼”审理模式,提升速裁效率

坚持司法为民,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的有关要求,升级有关信息化系统,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优质、更加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将司法服务融入社会治理体系大格局,切实推动社会治理体系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持续推动和优化“非接触式”诉讼服务,加强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运用,建立和完善“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新时代诉讼服务体系。积极探索“速裁快审+在线诉讼”的审理模式”,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通过“云间庭审”系统组织庭审及调解工作,并实现与“人民法院多元调解平台”“移动微法院”以及办案流程系统的有效连接和信息共享,为矛盾纠纷化解提供全时段、跨地域、多元化的解决方案,切实回应群众司法需求,便利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下一步,应当遵循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势而为、“量体裁衣”,打造符合自身特色的信息化工作模式,加强信息化技术的深度运用,健全完善速裁快审的相关规则和配套机制,为保障和促进复工复产、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精准的司法服务。

1.明确操作规程,规范审理程序。及时总结“云庭”审理过程中的关键节点、注意事项,健全在线审理案件的体制机制,规范非见面式审理案件的操作规程,将线上+线下审理相互融合,深度运用在线审理,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在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

2.深度运用信息技术,为速裁快审赋能。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根据速裁快审团队运行中在案件类型甄别、类型案件标准化审理、标准化文书制作、要素式文书模板等方面的经验,研发符合两级法院客观实际的智能选案、案件识别、文书制作、要素抓取一体化的智慧系统,积极探索运用现代科技智能化、精准化、可视化的优势,有效解决传统手段解决不了、解决不好的难题,切实为法官减负,为速裁快审工作赋能。

3.优化文书制作,推广运用要素式文书。裁判文书是当事人实现诉权、维护合法权益的载体,也是法官裁判思路和心证公开的载体。进一步推进裁判文书的改革,对于完善速裁制度来说具有重要意义。一要加强裁判文书的平实化和大众化。在坚持辨法析理的同时,努力将晦涩的法律术语转化为朴实的语言,确保群众能准确理解判决,让当事人知其然的同时知其所以然,达到讲得清、看得懂、心里服的预期效果。二要大力推广运用要素式文书。双方当事人对事实没有争议的案件,结合类案要素审理特征,可以适用模块化要素式文书,作为进一步优化速裁快审机制、提高审判效率的突破口。

(三)完善速裁快审配套机制,实现提速增效

速裁快审工作需要分调裁审相互配合,需要一、二审法院协调衔接,需要规范化的体制机制予以指导。

1.建立类案标准,统一裁判尺度

加强沟通。一、二审法院在思想上同频同步、协调配合,依托《全面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简案快办工作的指导意见》,健全完善速裁快审案件交流研讨和跨部门专业法官会议制度,建立类型化案件对口协调机制,确保执法原则与执法标准的统一。针对辖区内群体性案件、重大疑难案件,明确两级法院多层次主体的识别责任,健全完善识别途径,防止“类案不同判”现象。发挥在先案例裁判指引的重要功能,推进类案同判、适法统一。

协调配合。明确速裁快审案件相关法律适用及程序规则的沟通会商程序。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一法院各审判庭之间、各速裁快审团队之间法律观点、法律认知和法律适用协调机制,定期召开系列案件、疑难案件和新类型案件法律适用研讨,促进同质化法律职业思维养成,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2.规范操作规程,配强审判团队

明确速裁快审工作移转规范,做到“四个统一”,即统一案件标识,统一裁判标准,统一审理程序和统一裁判文书格式。明确快审案件范围、审判团队职责分工、案件审判程序和审理期限。

配齐配强审判团队,按照1:1:1标准,根据案件数量,动态调整审判团队人员结构。探索购买社会化服务,部分事务性工作集中外包,实现快审团队轻装快跑。

3.实施有效激励,促进提能增速

结合速裁快审工作节奏快、强度大的特点,科学拟定区别于其他审判业务部门、适合速裁快审团队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持速裁快审团队的工作热情,促进法官提能、办案增速。建立激励机制的首要宗旨是扭转过去评价个人业绩主要靠年终投票和民主测评的方式,改变干多干少一个样的不合理现象,要凭工作任务量定成绩,让真正有能力的速裁法官脱颖而出,起到良好的带动示范作用。

考核指标的制定,要建立在对一年来收结案情况的精确分析基础上,既要确保全年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又要拉开档次,使绝大多数速裁快审法官都能找到自身位置,发挥自身才能,实现自身目标。要将速裁快审法官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与立功受奖、晋职晋级、评优评先、奖金数量等相挂钩,对于那些达到“优秀指标”的速裁快审法官,给予重奖,给予更多的机会,让工作业绩优秀、为法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得到应有的奖励。

还应当建立合理的审判业务人才流动机制,打通前后台之间合理流动的通道,在前台“门诊式”速裁快审与后台“专家式”难案精审之间有序流动,避免长期办理简案或长期办理单一类型的难案可能导致的思维局限,如在前后台之间以2-3年为一个期间有序轮换,既有利于人员流动,又有利于审判人员知识结构的及时更新和拓展。(周志刚  王付兵)


 周志刚,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三级高级法官;王付兵,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重庆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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