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珙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对珙县某网吧开展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场所未悬挂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对该网吧现场检查情况进行调查取证,并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6月25日,珙县某网吧经营者领取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在珙县巡场镇某广场经营网吧。在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时,珙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工作人员已告知当事人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事后,因要办理其他相关证件,没有及时将《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上墙。2023年11月28日,珙县文化广播电视和珙县旅游局执法人员对珙县某网吧开展执法检查发现, 珙县某网吧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处理结果
2023年12月,珙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认为,该网吧在领取《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后,没有及时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行为违法,鉴于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虽然有主观故意,但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结合《四川省文化(文物)行政处罚裁量实施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遂依法作出对当事人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评析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由文化主管部门颁发,是网吧经营者可以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但是经营者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一项举措,更是其作为经营者的一项法定义务。
亮证经营是每个经营者应尽的义务。有证不亮,是法律法规不允许的非法行为。本案中,该网吧经营者没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不利于执法机关监管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构建和谐消费环境。提示广大经营者:“亮证经营”可以有效提高经营者依法经营意识,促进经营环境健康发展,推动市场合法经营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