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用互联网平台购物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购物平台“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利好下,消费者如果遭遇商品质量不达标、实收货品与商家宣传货品不一致时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大竹县人民法院发布三例涉网购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为广大消费者提供维权指引,同时也提醒经营者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
“实木”床板引纠纷,司法调解化心结
2023年12月,潘某通过手机在电商平台某家具公司旗舰店购买了一张儿童床,成交价为1649元。购买前潘某就所购儿童床的材质与被告客服进行沟通,确认为全实木
2024年10月,潘某发现所购买儿童床抽屉部分用料均非实木且质量存在问题与商家联系,被告以没有承诺全床均系实木、抽屉部分为防潮板理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潘某以商家存在欺诈行为诉至法院,要求商家返还货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案件事实,认为潘某所购商品确有质量问题,但因考虑潘某维权之时距离签收时间较长,同时此前双方相关聊天记录缺失等原因,遂先行组织调解,在法官多次耐心的调解下,最终商家答应在退还货款的情况下,赔偿原告潘某1000元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网购前要先仔细了解商品的介绍信息,与卖家充分沟通,并注意留存相关聊天记录、交易订单截图以及卖家的宣传信息等,以便在出现纠纷时能够及时举证。若收到的产品质量等与卖家宣传的不符,如果卖家拒不依法赔偿,消费者可以申请网购平台售后客服介入调解,也可以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或到法院起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经营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存在侥幸心理,在产品上架时应如实标注产品各项信息并尽到审查义务,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的是货真价实的产品。
案例二:
网购商品为“三无”产品 法院来定分止争
某电商平台的某养生店铺系某百货店网店经营者。汪某某欲在某电商平台某养生店铺购买黄芪,该养生店铺称该黄芪为野生特级正品小圆片,汪某某遂在该养生店铺购买黄芪500g,价格为10.9元。同日,汪某某在该养生店铺购买杜仲1000克,价格为14元。该养生店铺称该杜仲为天然养生特级炒杜仲。汪某某收到货后,发现收到的黄芪并非店铺宣传的小圆片,而是条形黄芪。汪某某要求该养生店铺开具发票、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名厂址及生产批号,该养生店铺称没有发票,也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名厂址及生产批号。随后,汪某某因质量问题申请黄芪退款,称所购买的非圆形黄芪,系假货,并要求该养生店铺进行赔偿。该养生店铺同意汪某某的退货申请,并要求汪某将黄芪寄回店铺,汪某未寄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涉诉食品中无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生产许可证编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被告行为属于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原告退货时主张案涉商品“材质与商品描述不符”,存在质量问题,被告作为商家同意了该退货申请,应当视为被告认可原告的退货原因,即认可商品存在描述不符的事实,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为购买案涉黄芪、杜仲所支付的24.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对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经营者予以惩罚性赔偿。后经法院判决:被告某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汪某某赔偿黄芪、杜仲价款24.9元,赔偿金2000元,共计2024.9元。
法官提醒: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商品,虽然消费金额较小,但同样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因此,网店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做到商品材质与商品描述一致。如果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存在质量问题,应当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的货款以及惩罚性赔偿。
案例三:
利用“淘宝”店卖假牛肉干,该刑
2020年4月,余某某注册电商店,购进牛肉干进行分装后在某网购平台上销售。2021年3月,余某某购进大量鸭肉干、鸡肉干,分装到“牛肉干”外包装中,冒充牛肉干,在网购平台上销售,以“69.9元一斤,买一斤送一斤”为噱头招揽顾客。2021年2月21日至2021年5月27日,余某某购进鸡肉干、鸭肉干9050斤,货款金额312850元。
2023年2月22日,经四川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从余某某处扣押的“牛肉干”样品中均未检出牛源性、猪源性成分,部分样品中检出鸡源性成分,部分样品中检出鸭源性、鸡源性成分。
经审计,2020年4月至2021年6月,余某某使用的电商账户中交易“风干牛肉干”销售额共2053461.35元,2021年3月至6月销售金额共计734698.2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某在网络上销售牛肉干过程中,采取以假充真的手段,将鸭肉干、鸡肉干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中余某某销售部分假牛肉干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未遂,对于该部分犯罪,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销售以鸭肉干、鸡肉干冒充牛肉干的相关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余某某当庭自愿表示认罪认罚,可以适当从宽处理。余某某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24年11月,大竹法院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并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法官提醒:消费是生活的烟火气,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更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旦触犯刑法,将受到严厉惩罚。同时,希望消费者不要贪图便宜,轻信“低价”“买一送一”等虚假宣传,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
(鄢文秀 李佳玲 陈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