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达州市开江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污染环境案件,部分群众参与旁听。
被告人蒋某某、邓某某原系开江县某污水处理厂运维人员,2024年9月,被告人蒋某某工作时,发现氨氮排放指标超标,在出水在线监测房内将设备“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后置氨氮监测出水取样管拧开,并将取样管插入环保部门之前取样合格留存水样瓶内,干扰氨氮自动监测仪,排放氨氮。被告人邓某某发现氨氮排放指标超标,就将监控关闭后将水样瓶里的水倒了,重新接一半出水再兑一半矿泉水,干扰氨氮在线自动监测仪设施,排放氨氮。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通过污水兑纯净水的方式干扰氨氮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氨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邓某某、蒋某某的刑事责任。
随着法槌敲响,庭审正式开始。庭审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围绕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及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意见,依法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在最后陈述阶段,蒋某某、邓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表示忏悔,请求法庭能从轻处罚。本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水资源保护与管理是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民生福祉的重要任务。案涉企业作为达州市2024年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其职工更要守牢生态法治底线,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越红线、不触底线。下一步,开江法院将持续坚守保护生态环境安全的决心,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为守护开江的绿水青山筑牢司法屏障。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