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网
法治文化研究会

母子为争抚恤金对簿公堂 法院判决止纷争

来源:开江县人民法院 作者:陈晓佶 发布时间:2021-01-22 09:43:20

家中的老人去世,其近亲属却为抚恤金的分割对簿公堂。近日,开江法院审理这一涉及法律和亲情关系交织的案件,虽然该判决已经生效,却令人深思。

原告陈某的丈夫去世后,其夫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发放了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补助金等费用7万余元,陈某与其两个儿子就如何分配这些费用,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陈某将两个儿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分割。

庭审中,陈某认为多年来其和丈夫相互照顾,家里发生的事情也都是由自己出面解决,两个儿子光顾着为自己挣钱,对父母的照顾不多,因此,这些钱她应当多分或者全分。二被告认为他们在父亲生病时轮流照顾,出钱出力,对父亲尽了更多赡养义务,应当多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抚恤金等是死者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在陈某的丈夫去世后,上述费用应由其近亲属共同共有,即陈某和两个儿子进行分割。因抚恤金发生于死者死亡后,所以不属于遗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对于抚恤金的分割,一般按照均等分割原则处理,同时也应酌情考虑各近亲属的客观情况。就本案而言,陈某和两个儿子在死者生前均尽到了扶养和赡养的义务,据此,法院判决三人均分案涉标的款,目前该案已生效。

承办法官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夫妻之间有扶助的义务,家庭成员去世后,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发放抚恤金等费用,该费用是用于精神抚慰和经济帮助,故该费用不属于遗产的范畴,原则上由死者的近亲属共同共有,但是这些费用并非等额分配,主要以对死者生前的赡养或者抚养多少、被抚养人生活能力等为分配判断的标准。抚恤金等地分配还要顾及在世的人的亲情关系,原来和睦、和谐的一家人,可能为了分配抚恤金等产生分歧,审判中应当充分讲法说理,注重引导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从而设法弥合他们的分歧,“家和才能万事兴”。(陈晓佶)


责任编辑:唐方琼

新闻总署国登2012-F00075847号· 知识产权 (川)作登字2017F00078064 · 连续出版物刊号 川KXO1-093 · 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 川B2-20191090 ·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川网文【2019】5415-440号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川字第00217号

出版物许可证 新出发字第510105010299号 · 川文旅审函【2019】886号 · 川新广审批准字【2017】335号 · 川法学文研批字【2015】012号 · 川法文批字【2019】009号 · 川新广批函字【2016】30号

国家商标局受理第23862702号 · 网络安全资格认证第23955号 · 省法治文化研究会融媒体中心负责技术、维护和管理

蜀ICP备12029925号-1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1487号

本网站(非新闻类)刊发信息不代表主办单位和本网之观点,如有异议请联系本网删改·法律顾问:省法治文化研究会专家委(何艳律师)

四川法艺文化传媒 四 川 法 制 网版权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1997-2020 by www.scfz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脑版 | 移动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