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省高院下发《关于加强离婚案件〈离婚证明书〉出具工作的通知》,要求全省法院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对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均应向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11月24日,万源法院向当事人付某与刘某发出首份《离婚证明书》,双方均表示:“《离婚证明书》在给我们带来诉讼便利的同时,极大地保护了我们的隐私,值得点赞。”
以往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的当事人,在办理户口变更、房屋买卖、银行贷款等需要证明婚姻状况时,须提供法律文书及生效证明,可能暴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离婚证明书》仅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身份证号、案号及案件生效日期,未记载其他案件信息内容,不仅具有便携性、正式性、权威性等特点,还能有效保护当事人隐私,切实体现了司法为民。
(詹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