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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中院发布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10起典型案例

来源: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31 14:03:23

今年,是四川“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年”。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涉企纠纷高效、妥善、实质化解,进一步推动眉山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近日,眉山中院发布10起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善意文明执行 助力企业清偿债务成功再生

——泸州某化工公司申请执行借款合同案

【基本案情】

眉山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书,于2022年2月立案执行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丹棱某化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执行中法院了解到:被执行人丹棱某化工有限公司正在引进投资者进行设备改造,由于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反映有执行案件,投资者不敢也不愿意继续投入资金,导致投资数千万元的设备改造只能停止。

工期拖延后市场行情变化会带来巨大损失,丹棱某化工有限公司希望法院能够协调申请人解除有关强制执行措施,方便企业技术改造工作顺利推进。同时表示现在无力一次性支付欠款,只能分期支付。法院征求申请人意见时,申请人表示不同意分期支付,坚持要求一次性支付才同意解除执行措施。
   申请人强烈要求实现其合法债权,被执行企业也想要生存与发展。考虑到企业的实际困难,承办法官深入企业,了解到被执行企业的设备改造已进行了一段时间,改造成功后企业经营能力增强,会有效提高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综合分析后,法院没有进一步对企业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期间多次组织双方协商,促使被执行人纳入新的担保措施打消申请人顾虑。经过多次协调,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企业承诺对债务分期予以履行,法院对被执行企业的银行账户解除冻结并屏蔽执行信息。

投资者打消了顾虑继续投入资金,被执行人丹棱某化工有限公司的技改工程顺利推进,为企业下一步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目前,被执行人丹棱某化工有限公司已向申请人泸州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货款,案件执行完毕。

【指导意义】

本案的申请人为化工设备制造企业,被执行人为化工企业。被执行企业面临设备老化、产品价格下降、资金周转出现困难等问题,且企业正在技术改造的关键期,如果债务问题不能解决,将导致企业进一步陷入困境。案件执行过程体现了执行法院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引导被执行企业通过和解承诺等方式修复其信用,在保障申请人权利的前提下,实现了被执行人涉案债务清偿与企业成功再生的双重效果,促进了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2.深化“府院联动”  高效盘活闲置资产

——眉山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某玩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8年11月,法院立案执行眉山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玩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顾虑案涉资产偏僻、无法拍卖成交为由,坚持申请不予处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玩具有限公司的在建工程及大片土地一直荒废。

2023年3月,当地党委政府了解此案后,由县人大组织,县法院、县经开区管委会等多部门配合,就某玩具公司在建工程及土地的处理召开联席会议,并决定由县政府负责就案涉的地块引入多家意向企业进行考察。青神县法院立足本职,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该案依职权进行恢复执行,并启动资产处置。

法院依法公开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案涉资产经两次网络公开拍卖,最终由政府引进的意向企业——某民营制药公司以最高价竞得该资产。案件拍卖成交后,法院依法顺利将案涉厂房腾退完毕。

后买受人面临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问题,工作再次陷入僵局。经县人大协调,再次组织召开执行工作专题联席会,县法院以及县税务等各职能部门依照会议确定的方案,顺利解决了案件的过户难题。

2024年1月,案件顺利处理完毕,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欠款本金340余万元全部受偿。后该地块由当地政府规划为县域重点医药产业园,将打造成年产值30亿元的技术先进、特色鲜明的现代医药生产和销售基地。

【指导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案通过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有机结合,办案全程公开,营造了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环境,加速将闲置的土地、厂房等资产通过合法途径进行转让,以行政力量为闲置资源引入了“新鲜血液”,促进资源的高效配置,让“僵尸企业”发挥其最大的价值,成功实现从“闲置资产”到“产业名片”的转变。

3.“执破融合”促“失能”市场主体依法退出

——某塑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件

【基本案情】

洪雅县某塑业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负债上亿元且无力清偿。债权人遂诉至洪雅县法院,法院判决某塑业有限公司偿还债权人欠款累计上千万。判决生效后,债权人先后向洪雅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穷尽措施仅发现并控制到该塑业有限公司极少资产,资产远不足以覆盖全部到期债务,且未再开展经营活动,法院及时将相关情况向相关债权人披露,并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申请执行人提交破产申请,洪雅县法院依托“执破融合”机制将案件依法及时移送破产审查,案件转入破产程序。
案件进入破产程序后,洪雅县法院由执行局、民事审判庭组建跨部门合议庭,充分发挥审执联动优势,督导管理人快速进行资产调查清理、债权申报及审查等工作,高效推进破产程序。最终经债权人会议核查,洪雅县某塑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明显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洪雅县法院遂根据管理人申请,裁定该塑业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了破产程序。

【指导意义】

该案系眉山法院深入推进“执破融合”新模式,扎实开展“执转破”案件办理,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无缝衔接的第一案,从立案至审结仅用时40天,成功终结了关联的执行案件13件。该案的成功审结,为健全完善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格局,加快推动“失能”市场主体依法退出创建了优秀司法经验,也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创新助力市场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中的担当作为。

4.股东出资期限加速到期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仁寿县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仁寿县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311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判决生效后,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仁寿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于2022年6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该建筑工程公司股东韩某在认缴且未实际出资的4000万元范围内,对上述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仁寿县法院审理认为,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到期债权,该建筑工程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在此情形下,股东出资不加速到期将导致债权人利益失衡,故该建筑工程公司股东韩某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加速到期,其应在认缴且未实际出资的4000万元范围内,对民事判决书确认的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指导意义】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是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为保护公司及债权人利益而限制股东出资期限利益的特色制度。原则上股东对出资期限享有期限利益,但在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这不仅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股东利用出资期限利益逃避债务,同时也体现了对股东出资义务的合理限制,可以实现清偿债权人债务与公司继续存续的双重目的,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对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5.保函替代质保金 多方利益皆保障

——中某公司与被盛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0年盛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承包人中某公司订立《施工合同》,2022年9月29日工程交付业主投入使用,案涉工程质量保修期尚未届满。
   中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盛某公司与中某公司进行结算并立即支付包括质保金在内的工程款3400余万元。中某公司认为其提交的证据表明盛某公司经营状况已经严重恶化、丧失了清偿能力,如果仍暂扣800余万元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之后,盛某公司将无力退还,严重损害中某公司合法利益。中某公司对此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要求盛某公司提前退还质保金。
   眉山中院审理认为,若案涉房屋的质量缺失质保金等担保方式的支撑,不能在今后遇到房屋质量问题时合理保障广大业主和发包方的利益;但在发包方盛某公司出现符合行使不安抗辩权规定的情形时,若仍不支持诉请,则可能导致承包人中某公司在质保期届满后无法要回质保金,进一步造成其拖欠其他供应商货款等情况,不利于良好营商环境的营造。2024年1月29日,眉山中院二审判决,支持中某公司关于提前支付工程质保金的诉求,并以开具银行保函的方式替代质保金担保。

【指导意义】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专业法官会讨论研究,认为可以参照《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开具银行保函的方式来替代质保金。该种处理方式引入了银行等金融机构,不仅更加灵活地为房屋出现质量问题后的解决提供了担保,也更好地盘活了承包方、施工方的资金链条,保障了下游供应链上的供应商们的款项收取,充分体现了法院在民商事裁判中灵活解纷、畅通交易、助力营商的作用。

6.打击弄虚作假行为,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眉山某县发展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老旧管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对“项目经理资格”明确要求“参与本项目投标时没有在其他未完工项目担任项目经理,中标后至完工前也不得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2022年10月16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该工程,承诺在合同期限派驻该项目的项目经理为张某,且明确承诺符合要求。

2022年10月17日,“老旧管网改造工程”经评标,确定该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后该县水利局在检查中发现,张某在该建筑工程公司投标时正在“Y县灾毁农田修复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于是,该县水利局进行立案调查,查明张某截止2022年11月1日为“Y县灾毁农田修复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虽该建筑工程公司于2022年10月1日申请变更“Y县灾毁农田修复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但Y县农业农村局于2022年11月8日才同意变更。该县水利局于2023年1月3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该建筑工程公司在招标活动中涉嫌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为由,对该建筑工程公司处以罚款9.16万余元。该建筑工程公司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该县县政府经复议予以维持。该建筑工程公司仍不服,诉至法院。

东坡区法院一审认为,水利局作为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部门,在法定期限内按程序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主体适格、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某政府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同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二审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项目经理的资质和能力是项目成功的关键。此案例中,企业对项目人员的管理存在漏洞,导致出现投标时项目负责人同时在另一项目任职的情况,违背投标承诺,这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的公平原则,也可能对项目的实施和质量造成影响,甚至可能引发安全事故。这一案例提醒所有参与招投标的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 

7.实现困境企业发展经营和保障工人权益最大平衡

——张某等155名农民工诉四川某食品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彭山区法院接连受理3起向四川某食品公司追索欠款案件,累计标的额达1300余万元,经财产保全发现,该公司账户仅余5万余元,且陆续有其他法院前来保全公司账户。承办法官判断案件背后可能涉及相关风险,通过关联案件检索等方式,分析研判出该公司极大可能已陷入经营困境。考虑到该公司账户被冻结、持续被索债、工人数量多,法院第一时间向属地政法委报告该企业经营风险和欠薪风险,提出意见建议,站好社会治理的“岗前哨”。
   法院工作人员主动前往该公司开展现场走访,及时劝解工人讨薪堵门、拦车甚至扬言跳楼行为,并现场组织双方代表沟通。经核实,该公司现有工人155名,均为农民工,确已出现经营困局,且公司有应收债权待收回,公司与工人均迫切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尽快解决欠薪问题。对此,法院摒弃被动等待案件“来诉”,引导工人对公司债权提出诉前保全申请,促进解决公司账户被冻结难题;制定以诉前保全为依托的案件处理预案,开通立审执绿色通道,全力推进问题化解。
    彭山区法院派出由6组12名法官组成的保全专班,分赴石河子、昆明、武汉、西安、重庆、成都等六省六地,历时三天成功卡结相关债权,以最快速度让工人劳动报酬有了保障。针对各方诉求,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充分用好前期诉前保全的有利基础,于一周内达成调解方案。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团队第一时间派出执行干警再赴六地对相关债权予以提取。在第一笔款项到账后,于2024年2月4日,快速向工人发放了部分劳动报酬,让大家安心过好年,现已将劳动报酬共288万余元全部发放完毕。

【指导意义】

彭山区法院快速妥善预判、引导、化解155件涉农民工工资纠纷,做到预防在前、调解优先、运用法治、就地解决。法院组织双方开展多轮调解,在最短时间内达成调解方案,在促进困境企业发展经营和保障工人权益之间实现最大平衡。本案结合“眉州利剑”涉农民工工资专项执行行动,召开2次集中兑付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四川电视台等多家新闻媒体见证执行,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同时,为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贡献力量。

8.假冒名牌刀片被严惩

——张某某、项某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未经授权生产、销售上海“吉列”刀片,2017年12月至2023年,张某某向叶某丙、叶某甲销售“吉列”刀片,非法经营数额91万余元。
   项某某等人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销售注册商标为“飞鹰”的刀片。2019年至2023年,项某某销售给叶某甲、叶某乙“飞鹰”牌刀片共计2000箱,非法经营数额56万元。
2021年4月,项某某委托陈某的某蔚印刷厂为其生产包装。该厂未经授权,伪造印有注册商标标识“飞鹰”的外包装并销售。项某某刀片厂被查获该厂销售的包装盒126.9万个、包装纸822.5万张。
    2018年至案发,叶某甲开设淘宝店铺牟利,明知未授权仍销售从项某某处进购的飞鹰刀片和张某某处进购的吉列刀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3万余元。叶某乙开设淘宝店铺牟利,明知未授权仍销售从项某某处进购的飞鹰刀片,非法经营数额11万余元。叶某丙明知叶某乙用于网络销售,仍向叶某乙提供从张某某处购得的吉列刀片,叶某乙淘宝店铺销售吉列刀片非法经营数额33万余元。
    东坡区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被告人项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被告单位某蔚印刷有限公司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人陈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被告人叶某甲、叶某乙、叶某丙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指导意义】

商标侵权对企业、消费者和市场都带来了巨大的风险,本案综合运用惩罚与保护手段,秉持依法惩治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行为与保护民营经济相结合的理念,促进企业间良性竞争。本案的依法审理确保了商标所有权人的权益得到法律保护,严厉打击了假冒注册商标并销售的违法犯罪行为,优化了营商环境。

9.打击非法“薅羊毛”,保护互联网商家权益

——诈骗网络购物平台公司补贴案

【基本案情】

2021年,程某某在网络了解到以“薅羊毛”的方式进行虚假购物,即通过在购物平台注册网店和招揽买家进行虚假交易,套取购物平台提供的红包。2021年6月开始,程某某在某购物平台上使用本人或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多家网店,通过QQ群招揽虚假买家到其店铺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红包,并与买家约定以红包金额三七或二八分成。
    2021年7月至2022年2月,袁某某在程某某处了解到“薅羊毛”方式进行虚假购物可以非法获利,随即在某购物平台使用本人和其母亲的身份信息注册多家淘宝店铺,在QQ群内招揽买家到平台APP内领取红包,并让买家到店铺进行虚假交易恶意套取红包,同时与买家约定以红包金额的三七分成。
彭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某、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法院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程某某犯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一年,并处罚金。

【指导意义】

当前,以年轻人为主的一些群体热衷于搜集各类商家、金融机构开展的优惠活动,以此获得优惠乃至金钱回报,被称为“薅羊毛”,“薅羊毛”行为本身无可非议,但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买卖双方串通、填报虚假发货凭证等方式制造虚假交易,恶意套取平台红包金额,并达到一定的数额,则涉嫌刑事犯罪。本案判决结果,不仅警示了热衷于钻平台漏洞的群体,同时充分保护了互联网商家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商家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10.“假一赔三”滥用诉权败诉

——黄某诉某竹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黄某与某竹木公司签订了《某竹木整装订货合同》。合同附件木门项下“颜色木材”载明为“花梨”,附件载明了定制家具的尺寸、数量等。黄某向该公司支付货款共22.3万元。某竹木公司向黄某交付并安装了大部分家具后,黄某认为家具并非花梨木原木材料,且家具存在严重的质量的问题,起诉至青神县法院请求“假一赔三”。
   法院经审查认为,市场上对定制家具的木材存在不规范的称呼,某一种名称的木材可能对应不同的木种。在合同签订前,黄某与某竹木公司多次沟通,亦多次到店铺实地查看,双方曾就巴新花梨木等材质、价格进行沟通。被告按巴新花梨木家具的正常市场价格予以了供货,不能认定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和实施了欺诈行为,原告诉请三倍赔偿无事实依据。原、被告系看样订货,能够认定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定制家具的材质应当是巴新花梨木。该案不存在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的情形,合同履行过程中亦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故该案亦不符合合同可撤销的情形。综上,法院遂驳回原告黄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指导意义】

近年来,定制家具深受消费者的欢迎,定制家具行业迅速发展。本案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买家系“看样订货”,双方按照巴新花梨木定制家具的市场价格进行买卖交易后,消费者以合同签订的内容存在瑕疵为由,认为“货不对版”,要求“假一赔三”式维权。法院经审查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系为保护因信息不对称而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但并非对经营者的所有瑕疵行为进行全方位的惩罚性规制。通过抵制消费者不当维权,平衡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营造一个公平、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责任编辑:杨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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