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屏山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通过法官耐心疏导和精准释法,促成双方当场达成和解并履行,实现“案结事了人和”,彰显了基层法院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中的积极作用。
纠纷起因:协议履行遇波折
原告胡某与被告常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胡某未按约定支付购房款,常某拒绝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双方矛盾激化诉至法院。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事实清楚、争议焦点明确,具备调解基础,遂决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法院调解:释法明理促双赢
调解过程中,法官一方面向胡某释明违约法律后果,引导其认识到诚信履约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认真听取常某不愿过户的原因化解心中不满的情绪,建议其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胡某当场支付剩余购房款,常某同步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在法官见证下,双方现场完成款项交付,纠纷一次性了结。
典型意义:小案件体现大作为
近年来,屏山县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本案是屏山县人民法院践行“枫桥经验”、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的缩影。2023年屏山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调解率30.95%,2024年民事案件调解率48%,同比上升了17%。
法官说法
“许多纠纷源于沟通不畅或信任缺失。”承办法官表示,“法院调解不仅能高效解决矛盾,更能修复当事人关系,减少社会对抗。”下一步,屏山县人民法院将继续深化诉源治理,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