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刘某某与彭某某、杨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标的1200万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均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状况。该案恢复执行后,法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近日,经举报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规定,在四川省泸州市入住四星级酒店进行高消费。合江法院干警接到该线索后,随即前往泸州市调取被执行人彭某某的入住酒店流水记录,证实其违反“限制消费令”情况属实,遂依法对彭某某进行拘传。被执行人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违法行为,合江法院以违法“限制消费令”规定为由对其罚款1000元,彭某某认罚并积极反省,当场出具悔过书,最终与申请执行人和解并友好协商还款计划。
限制消费令是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的信用惩戒措施。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是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上述行为。
法院提醒,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在触碰法律的“高压线”!被执行人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