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在当今信息网络时代,非法交易银行卡等犯罪行为频发。未成年人因不正确的金钱观和价值观,出售银行卡为获取利益,走上违法之路。这不仅损害他人权益,更让自己深陷法律漩涡。西区法院审理一起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我们应从中汲取教训,树立正确观念,远离违法犯罪。
二、基本案情
17岁的刘小弟(化名)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使用的情况下,将自己的2套银行卡出售给邓大哥(化名、已另案判刑)。刘小弟将出售的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卡挂失补卡,伙同罗二娃(化名、另案处理)、胡三胖(化名、另案处理)将卡内的20900元取出,按刘小弟7000元、胡三胖7000元、罗二娃6900元进行资金分配。
随后,邓大哥找到刘小弟要求其退还该笔款,刘小弟与罗二娃、胡三胖商量后决定每人退4000元,共退12000元。因刘小弟未退还邓大哥全部款项,邓大哥让刘小弟继续办理银行卡抵账,刘小弟仍在明知出售的银行卡会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又将自己的2套银行卡出售给邓大哥。同年7月,刘小弟得知已出售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有30000元入账,就去银行柜台将卡挂失后又重新补卡,与同伙将卡内的30200元取出,刘小弟获利8000元。刘小弟所出售的银行卡中,有3张银行卡在出售期间交易流水均超过200000元,且其出售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因涉嫌诈骗先后被公安机关冻结。
三、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小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刘小弟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小弟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同时根据被告人刘小弟是未成年人,首次犯罪情节、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以宣告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四、法官提示
近年来,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关联犯罪等新型犯罪的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未成年人由于社会认知差、法律意识淡薄,对于自己行为的危害性缺乏准确判断,从而走上犯罪道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小弟自愿认罪认罚,当庭表示今后一定引以为戒,不做违法乱纪的事情,承办法官在全面把握案情的基础上,本着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刘小弟判处缓刑。
缓刑期间,被宣告缓刑的被告人需要接受社区矫正,并遵守相关规定。定期向考察机关报告活动情况,若违反监管规定可能撤销缓刑并执行原判刑罚。将对今后的日常生活、就学、就业、社交等活动产生一定的限制和负面影响。
通过本案,可以让未成年人对新型犯罪保持警惕与敬畏之心,同时也提醒社会和家长对未成年人加强法律教育,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做好引导教育,让其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防止未成年人误入歧途。(张丽萍、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