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叙永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以司法裁判明确生态保护红线,通过“刑事处罚+生态修复+普法教育”三位一体的审判模式,切实维护我县水域生态环境安全。
2024年8月11日23时,范某向许某提议到赤水河电鱼,许某同意后,二人乘坐面包车携带电鱼工具前往赤水河小地名茴香坝河段电鱼。由范某操作电鱼工具、许某划船,二人顺河而下电鱼至次日凌晨2时,在返回途中被叙永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叙永县农业农村局认定,涉案渔获物共373尾33.55千克,有墨头鱼、宽鳍鱲、黄颡鱼等种类,无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许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共同承担水生生物资源修复责任,即赔偿223716元水生生物资源损失或购买价值223716元的鱼苗采取增殖放流的方式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
案件审结后,叙永县人民法院联合多部门开展了“百日护渔”增殖放流活动,工作人员和被告人范某、许某一起将数千条活蹦乱跳中华倒刺鲃鱼苗缓缓放入赤水河中,它们将在这片水域中生长繁殖,为恢复水域生态平衡贡献力量。在活动中,法官还对在场群众进行普法:“非法捕捞不仅触犯刑法,还需承担生态修复责任,希望引以为戒。”
此次司法实践彰显了人民法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守护绿水青山的坚定决心,叙永县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化“恢复性司法”理念,强化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协同发力,以严格的司法裁判筑牢生态保护屏障,推动形成“破坏生态必追责,恢复环境成常态”的社会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