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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执行“失能”?
执行失能是指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法院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即便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最终导致“执行不能”的情况。
6月17日上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召开被执行人“失能”听证会,组织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进行执行情况听证,促成被执行人1年履行能力恢复期。
张某申请执行赵某、李某(二人系夫妻)合同纠纷一案,需执行金额为25万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无生活来源,李某每月有2200元工资,名下有用于家庭居住的老房子一套。同时,赵某和李某还有两名小孩(十四岁、六岁)需要抚养、一名七十岁老人需要赡养,且李某和六岁的孩子患有多种疾病需要治疗,西区法院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已丧失履行能力。
因申请人不认可被执行人已经“失能”,西区法院遂组织进行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被执行人提交了工资明细、自己患有糖尿病和肾衰竭等疾病的诊断病历、六岁的孩子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病历及相关医药费支出清单。西区法院同时让申请人查阅了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调查材料,载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未成年子女名下亦无不合理的财产。经听证,申请人当庭表示认可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并同意给予被执行人1年的履行能力恢复期,期间不对被执行人采取任何强制措施。西区法院经审查后,向申请人送达了《被执行人失能情况告知书》,载明了法院的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和失能情况,并提示了财产线索核查及恢复执行的相应权利。
2025年3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中指出,要严格失信被执行人认定程序,优化失信惩戒措施。按照上级法院安排部署,西区法院正积极开展被执行人“失信”与“失能”精准区分及分类处置试点工作,通过全流程甄别、预警、公开等措施,在依法严厉打击失信行为的同时,对确无履行能力、失去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解绑纾困,促进其恢复生产、生活能力,进而恢复履行能力,尽早履行义务。(李卓恒、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