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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2023年三季度终生禁驾5人

来源:泸州市公安交警 作者:刘晓燕 发布时间:2023-10-08 15:34:39

近日,据公安交警部门统计,2023年7月1日至9月30日,泸州市共有5名驾驶人被终生禁驾。数据显示5名人员中3人是因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1人是因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1人是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

公安交警警示广大交通参与者:请正确认识酒后驾驶、交通肇事逃逸等交通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性,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切勿酒后驾车;在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要立即报警、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尊重生命、敬畏法规,切勿肇事逃逸,加重事故后果!

附:5起驾驶人被终生禁驾的案例警示

(一)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1、贺某林,男。2022年11月7日凌晨,贺某林驾驶渝AP66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江阳区拥军路二段时,与同方向黄某锋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发生追尾碰撞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黄某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贺某林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及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林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贺某林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贺某林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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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某飞,男。2022年7月28日20时许,刘某飞驾驶川E47F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产城大道合江大桥镇长江村某路段时,撞到行人先某秀后驾车逃离事故现场,造成先某秀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刘某飞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车安全及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飞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刘某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刘某飞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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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郑某禄,男。2023年1月4日23时许,郑某禄驾驶川EB16XX号出租车,行驶至叙永县永宁大道某路段时,撞到坐在前方车行道内的罗某勤并拖移一段距离后,继续驾车逃离现场,造成罗某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郑某禄车辆照明装置存在安全隐患及交通肇事逃逸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禄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郑某禄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郑某禄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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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酒或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4、吴某华,男。2023年1月24日23时许,吴某华醉酒后驾驶渝A3M3XX号小型轿车搭乘王某燕、周某二人,行驶至合江县临港街道沿江路某路段时,冲出路面发生侧翻,造成王某燕、周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吴某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吴某华未确保行车安全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是造成事故的全部原因,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华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吴某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吴某华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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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发生事故后肇事逃逸构成犯罪的

5、苟某奎,男。2022年11月30日22时30分许,苟某奎饮酒后驾驶川EK37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国道246线泸县某路段时,与行人钟某方发生碰撞后驾车逃离现场,造成钟某方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苟某奎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8mg/100ml,属于饮酒驾驶。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苟某奎饮酒后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且交通肇事逃逸,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苟某奎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饮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和造成致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刑律,人民法院判决,苟某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苟某奎已被吊销驾驶证并被终生禁驾。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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