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13时许,资阳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在雁江区321国道设点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行动时,执勤交警发现一辆由迎接镇方向行驶而来的川M号牌白色小型轿车,在距检查点约20米处突然停车,车内驾驶人与副驾人员迅速互换位置。
民警立即拦停该车,对驾驶人雷某(女)和副驾人员凌某某分别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显示,雷某未饮酒,而凌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54毫克,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面对询问,凌某某一开始矢口否认调换座位,在民警多次追问下,才承认车辆一直由自己驾驶。民警通过调取天网视频,最终证实车辆全程由凌某某驾驶,直至临近检查点,才换由其妻子雷某驾驶。
进一步核查发现,凌某某曾于2021年1月因酒驾被资阳公安交警直属二大队查处,此次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汽车且有同车人员的交通违法行为。目前,资阳公安交警依法对凌某某处以10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考取)的处罚。同时,资阳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资阳公安交警提示:
请广大驾驶人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