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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斩断”非法收购出售犯罪链|六五世界环境日法检两长同堂审案

来源:天全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发布时间:2025-06-09 16:2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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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由天全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陈某某、沈某某等20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一案,在天全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邹君出庭支持公诉,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卫春担任审判长。县公安、林业、农业农村等部门干部职工及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被告人家属等3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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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系一起涉案金额达400万余元的重大野生动物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作为非法从事野生蟾蜍交易的中间商,明知在案被告人高某、任某、左某某等人向其出售的蟾蜍系野生,仍安排罗某予以收购,并将野生蟾蜍提取蟾酥后,活体或死体的蟾蜍销往广东、上海等地。被告人高某、任某、左某某等四川籍野生蟾蜍中间商及被告人姜某、王某等广东水产品中间商,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中华蟾蜍。

由于该案涉案人数多、涉及地域广、交易数额大,受理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坚持领导带头办理重大疑难案件,由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邹君和副检察长彭文组成办案团队,仔细剖析案件细节,精准区分3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和17名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告人的不同犯罪性质。庭审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人通过逐一示证、质证,清晰还原案件全貌。在此基础上,根据不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和情节,依法提出公诉意见,有力指控犯罪。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某、沈某某、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被告人姜某、王某等17人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其中部分单处罚金,部分判处拘役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依法追缴陈某某、沈某某等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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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20名被告人大肆收购、出售野生中华蟾蜍的行为,极易破坏生物多样性,导致生态调节功能瘫痪从而引发连锁生态危机。为此,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连带赔偿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为使生态修复取得实效,庭前检察机关经咨询专家以及多方沟通,与20名被告人就附带民事诉讼部分达成调解,由各被告人按照专家组出具的《生态损害生态修复方案》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道歉,实现“司法调解”与“生态救赎”的有机统一。

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节点,公诉人以案为鉴,向被告人及旁听群众开展警示教育,深刻阐明中华蟾蜍的生态价值和野生动物交易的危害性,引导庭审参与人员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护生物多样性。


责任编辑: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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