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天全县检察院在青衣江流域针对陈某某、沈某某等32人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组织开展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生态修复增殖放流活动。活动共放流重口裂腹鱼1万2千尾、大鲵1万尾、齐口裂腹鱼6千尾。市检察院,县法院、县公安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赔偿义务人代表参加活动。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邹君,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宋卫春出席活动。
经查,陈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系统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损害公共利益。在办案中,县检察院运用公益诉讼推动建立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机制。经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调解,赔偿义务人自愿承担生态修复费用99.72万元,专项用于依据四川农业大学专家组及农业农村局专业性意见实施的增殖放流与生态监测评估工作。
为确保生态修复实效,在方案制定阶段,县检察院通过咨询渔业资源专家、召开听证会、走访听取林业农业行政部门意见等方式,论证本地化生态修复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在增殖放流实施阶段,县农业农村局严格筛选具备资质的供苗单位及后续放流效果监测单位,县检察院全程监督,确保每个环节严格遵循《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以规范流程保障公益修复实效。
此次活动不仅是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更是司法机关通过公益诉讼守护公共利益的生动实践。县检察院将持续跟踪修复效果,以法治力量保护绿水青山和生物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