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眉山市法院始终秉持司法为民宗旨,坚决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在食品安全宣传周来临之际,发布涉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既是对违法者的有力震慑,也为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敲响“警钟”,莫存侥幸心理,违法犯罪必被追究。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辜某某共同经营某豆芽店,违法使用“豆芽生长激素”(俗称“无根水”)制发黄豆芽对外销售。在食品安全抽检中,张某某销售的黄豆芽经抽检不合格(含国家禁止添加的“4-氯苯氧乙酸钠”),受到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事后,二人不思悔改,继续使用“无根水”制发黄豆芽售卖。
之后,峨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抽检,在某商户销售的黄豆芽和某酒店采购的黄豆芽中,都检出了“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二者均不合格。经查明,该两处抽检的黄豆芽均系被告人张某某、辜某某所售。截至案发,二人生产、销售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成分黄豆芽获利五千元。
裁判结果
峨眉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辜某某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
二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各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五千元上缴国库;
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同时,因二被告人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群体的身体健康权,致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法院判令二人支付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
该案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豆芽营养丰富、爽脆可口,深受大众喜爱。但用“无根水”泡过的“毒豆芽”,则万万不可食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明确规定,豆芽生产经营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4-氯苯氧乙酸钠对人体有积累毒性,有致畸致癌风险,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添加这类物质并销售,属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禁止性行为。
本案二被告人为了豆芽长得快、卖相好,降低成本、提高产量,不惜牺牲消费者健康权益。这种唯利是图的做法,严重违背了食品生产经营者最基本的诚信与守法底线,扰乱了正常的食品市场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健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本案判决彰显了人民法院对食品安全犯罪“零容忍”的坚决态度。法院不仅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还通过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令其支付违法所得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这既是对犯罪行为的严惩,也是对受损社会公共利益的有力弥补。此案也警示所有食品从业者:必须诚信守法经营,任何违法行为终将“赔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