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马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余万元......"
近日,由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马某某涉嫌挪用公款、受贿一案在巴塘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得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数额较大,收受服务对象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紧紧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及定罪量刑等问题进行举证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进行了充分辩论。客观真实地还原马某某如何一步步突破防线、越过红线,最终走向犯罪的全过程。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并对检察机关认定的罪名和提出的量刑建议表示认可。经合议庭评议,得荣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认罪服判,不上诉。
作为一名国家公职人员,在面对金钱、物质的诱惑,一定要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真正做到意志坚定,信念坚定,一定要懂得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切勿以身试法,要以案为戒、警钟长鸣,汲取教训。下一步,得荣县人民检察院将以职务犯罪案件庭审观摩为契机,继续深化能动履职,做好案件审查的“后半篇文章”,为推进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积极贡献检察力量。(次仁次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