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社会治理是检察机关服务法治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职能。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在梳理近年来办理的危险驾驶案时发现,存在涉罪人员在驾驶证领取限制期内仍然领取驾驶证的情况。
2016年,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拘役两个月,又于2017年8月申领了机动车驾驶证,这一线索引起了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办案检察官的注意。按照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人员,在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办案检察官以康定市人民检察院2016年至今办理12例危险驾驶案件信息为依据,依法向康定市交通警察大队调取了涉案驾驶人驾驶证申领信息,发现存在涉罪人员违规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随即制发了检察建议,要求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规范驾驶证申领程序,严把驾驶证审验、补正、换证等环节,建立涉罪驾驶员信息与注册登记驾驶人信息排查清理制度,对违法违规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进行核查,及时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康定市公安局交警部门高度重视,及时将扎某某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情况向甘孜州交警支队进行核实反映,并将加强与甘孜州交警支队、市法院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此类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形成有力监管。
康定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履行好检察监督职能,充分发挥社会治理检察建议在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规范引领作用,注重溯源治理、标本兼治,推动行政职能部门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完善,为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贡献检察力量。( 唐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