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要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帮助扣好人生第一粒扣子”。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深刻指明,家庭教育是人生的起始教育和奠基教育,良好的家庭教育会让孩子受益一生。然而在“教什么”“怎么教”的问题上,大多数父母都有很多困惑。在此背景之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应运而生。从2022年1月1日起,家庭教育也迎来了法治时代,“依法带娃”成为了新时代家庭教育的基本要求。
家庭育儿十问十答
家庭教育是指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家庭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什么?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家庭教育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是谁的责任?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条、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协助和配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
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
家庭教育有哪些要求?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五条规定,家庭教育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尊重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和个体差异;
(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三)遵循家庭教育特点,贯彻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
(四)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紧密结合、协调一致;
(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措施。
家庭教育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教育有六大内容:
(一)教育未成年人爱党、爱国、爱人民、爱集体、爱社会主义,树立维护国家统一的观念,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养家国情怀;
(二)教育未成年人崇德向善、尊老爱幼、热爱家庭、勤俭节约、团结互助、诚信友爱、遵纪守法,培养其良好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意识和法治意识;
(三)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引导其培养广泛兴趣爱好、健康审美追求和良好学习习惯,增强科学探索精神、创新意识和能力;
(四)保证未成年人营养均衡、科学运动、睡眠充足、身心愉悦,引导其养成良好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促进其身心健康发展;
(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导其珍爱生命,对其进行交通出行、健康上网和防欺凌、防溺水、防诈骗、防拐卖、防性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帮助其掌握安全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六)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念,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提高生活自理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养成吃苦耐劳的优秀品格和热爱劳动的良好习惯。
家庭教育有秘诀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尊重其参与相关家庭事务和发表意见的权利,合理运用以下方式方法:
(一)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
(二)共同参与,发挥父母双方的作用;
(三)相机而教,寓教于日常生活之中;
(四)潜移默化,言传与身教相结合;
(五)严慈相济,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
(六)尊重差异,根据年龄和个性特点进行科学引导;
(七)平等交流,予以尊重、理解和鼓励;
(八)相互促进,父母与子女共同成长;
(九)其他有益于未成年人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方式方法。
离婚后还需要管孩子吗?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
为了孩子将来有出息,多给他报几个培训班总没错吧?
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与“双减”政策相呼应,《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合理安排未成年人学习、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避免加重未成年人学习负担,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作为家长有哪些行为红线?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因性别、身体状况、智力等歧视未成年人;不得实施家庭暴力,不得胁迫、引诱、教唆、纵容、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不认真履行监护教育职责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
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规定,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委托他人代为照护未成年人,有关单位发现被委托人不依法履行家庭教育责任的,适用前款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典型案例
2021年9月,刚满16周岁的小周多次盗窃工地上的废铜废铁等物品出卖,所得违法收益均用于个人高消费。11月案发后,小周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但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小周再次实施盗窃行为。如此反常的行为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的注意,经检察官了解,小周的母亲长期重病,父亲忙于工作,小周独自一人在外生活,亲子之间缺乏沟通。而正是因为家庭教育的缺位,导致小周法律意识淡薄,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对此,检察院立足督导而不替代的站位,督促履行法定代理人的监护职责,落实家庭教育主导责任,基于《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向小周的父亲不公开送达《督促监护令》。承办检察官耐心讲解《督促监护令》内容及监护人需要履行的职责,结合小周的犯罪原因,分析了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上的缺失,同时告知了不履行义务可能导致的后果及法律责任,建议家长改变家庭教育方式,多与孩子沟通,关注其心理健康和情感需求,严格落实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积极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小周的父亲也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在教育孩子上的失职行为,会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帮助孩子改过自新。
针对存在监护不当、教育理念偏差等问题的家庭,检察机关还将与其他社会组织一道,提供专业化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让缺位的爱重归家庭,让迷失的心重回正途。